《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_失业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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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112301001-2006-00
5《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审核备案
一、审核备案范围
我市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失业人员办理的《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两证”)。
二、审核备案时间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失业证》编号尾号数字所对应的月份,同时对“两证”进行审核备案。《失业证》编号尾号数字为1-9的,分别在每年的1-9月份进行审核备案;编号尾号数字为0的,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审核备案。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被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符合政策规定换发为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外省市人员,在每年的11月份进行审核备案。
(三)没有《失业证》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统一在当年的11月份进行审核备案。这部分人员包括:残疾人;企业下岗后直接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四)一个年度内,再次失业时“两证”超过应审核备案时间的,在当年11月份进行审核备案。
三、审核备案办法
审核备案时由审核备案机构加盖审核备案专用印章。没有审核备案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再就业优惠证》不再补办和新办。
(一)审核备案管辖
1、失业人员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备案。
2、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进行审核备案;公安巡防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到从事公安巡防公益性岗位人员所在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3、被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由吸纳企业负责到原发放“两证”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4、符合政策规定,换发成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外省市人员,到换证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失业人员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需提供 “两证”及相关手续;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人员,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社区或公安巡防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提供 “两证”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3、企业吸纳就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认定证明》及其吸纳人员明细表、缴纳养老保险明细表、企业与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两证”。
4、符合规定换发成我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外省市人
员,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在我市继续经营的证明。
(三)《失业证》的审核内容
1、核对《失业证》是否有效。对私自涂改、转借给他人使用等,视为无效《失业证》,由审核备案机构予以注销并负责收回。
2、核对失业人员数据库各项信息是否准确。及时更新就业和失业数据库,落实失业人员实名制。
3、审核持证人员是否就业。准确掌握持证人员就业状况,落实就业实名制。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内容
1、审核持证人员是否具备持证资格。对享受优惠政策期限届满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审核备案机构负责收回,不再补办和新办《再就业优惠证》;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和办理社保补贴人员,均要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2、审核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将持证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在微机管理系统中详细记载。
3、审核持证人员就业情况。及时更新就业和失业数据库。不再作为无就业家庭管理的失业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无就业家庭”印章后加盖“注销” 印章,不应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予以收回;私自涂改、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给他人使用的,由审核备案机构负责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