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关于丢失原始票据报销程序的有关规定_财务报销票据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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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丢失原始票据报销程序的有关规定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在日常报销事项中,经常发生教职工将发票、收据、车票等原始票据丢失的情况。为了妥善处理此类问题,规范校园经济活动,本着对国家、个人负责的原则,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要求,经2006第1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对丢失原始票据的报销程序做以下规定:

1.丢失原始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2.报账前,需填写《天津大学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见附表),由项目负责人对丢失票据的情况应予以详细书面说明,由院级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报账。

3.购买仪器设备丢失票据的,除取得上述证明和说明外,还需办理学校财产入账手续后方可予以报账。

4.丢失车票、船票和飞机票等的,经取得同行人及院级领导签字后,按同行人票价予以报账;无同行者证明、院级领导同意的可按普通硬座票价报销。

5.单张票据丢失超过五百元的需根据具体情况在学校财务教育经济信息网进行公示、申请作废。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账。

6.发票仅能报销一次,若发现票据已经报账而谎报丢失的,一经查出即追究当事人责任。

财务处

2006年9月

附表: 天津大学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

天津大学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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