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湛江海关缉私局侦办_海关总署缉私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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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湛江海关缉私局侦办“9·03”走私冻海产品案侦办经验

文:2016年5月6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湛江海关缉私局侦办的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级挂牌督办案件——“9·03”湛江东海科隆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公司)走私冻海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科隆公司等7被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判处相关犯罪嫌疑人三到十二年不等徒刑,以及20至4300万元不等罚金。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科隆公司在境外订购去头虾等货物后,并不以科隆公司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而是以该公司自已控制的香港大东行贸易公司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等单据,要求外商将货物发送到越南海防港。然后由苏某荣团伙安排人员在越南接货,运至中越边境,根据提单上的货物信息开柜验货。确认无误后,苏某荣团伙利用边民每人每天80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度,在广西爱店、里火等口岸的边民互市点租借大量边民证,雇佣边民将原产地于印度、泰国等地的货物“化整为零”,伪报成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进境,再发送给科隆公司,共计偷逃应缴税款6149万元。此外,科隆公司还将自己公司生产的冻虾仁报关出口到香港或台湾,然后安排人员在香港、台湾更换集装箱后发送到越南海防港,由苏某荣以同样手法走私进境,以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3295万元。

二、走私特点

(一)假借边民身份,伪报贸易方式走私。

1996年,国家为了鼓励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出台了边民互市贸易政策,以扶持、鼓励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其中,针对广西中越边境居民,国家规定在批准设立和开放的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边民每人每日可以在不超过

8000元人民币价值的额度范围内,进口原产于越南本地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该案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国家这一针对边境地区、边民本人的优惠政策,大量租赁边民证,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分散成货值低于8000元的货物,采取集中申报、代理填单的方式,向海关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货物走私入境,以偷逃巨额应缴税款。

(二)采取中性包装,伪报原产地走私。

边民互市贸易要求进口商品原产于毗邻国。该案犯罪嫌疑人在走私预备阶段,即要求外商将拟进口货物全部采用中性包装,以空白纸箱包装,或在外包装箱上隐去产品商标、原产地、非越南文标识等。对于部分包装上存在非越南文标识等不符合边民互市贸易的商品,苏某荣团伙安排人员在中越边境进口时就地更换外包装,以空白箱代替,从而向海关伪报成边民互市贸易规定的越南产商品,以便走私入境。

(三)采取虚假贸易,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该案科隆公司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以假出口合同将境内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发往香港、台湾、澳大利亚等地,货物出境后再在香港或台湾换柜,或直接更改目的港后发往越南海防。其中,在香港利用自己控股的公司来作为中转,进行换柜换包装并且洗单;在台湾通过给予好处费利用他人公司来假冒出口贸易。这样表面上形成一个完整而且合法的贸易。然后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将原申报出口货物走私入境,并回流到科隆公司。之后,科隆公司以正常出口为名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退税款。经查,该案中科隆公司甚至将部分货物重复出口后再走私入境,多次“境外游”骗取大量出口退税。

(四)进出口环节均违法,走私进口与出口骗税构成牵连犯。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牵连犯的明文规定,我局在办案过程中也较少遇到。该案科隆公司及相关犯罪嫌疑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假出口贸易的方式骗取177柜货物出口退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科隆公司及相关犯罪嫌疑人为了降低骗取出口退税的成本又实施了将虚假出口的177柜货物走私入境的行为,又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其骗取出口退税与走私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案件侦办经验

(一)保密条件下立案,暗中侦查取证。

该案经前期经营后,我局认为存在走私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侦查。立案后,我局未采取常规办案模式立即采取抓捕,而是在保密情况下对案件的主要证据进行了收集,依照法定程序调取了相关犯罪嫌疑人之间相互往来的大量电子邮件,提取了大量走私货物的单据,整理出两百多柜走私货物详细清单,把握了充分的开案条件和明确的侦办方向。随后该案成功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其中科隆公司负责人及广西走私入境团伙头目面对强大的证据,无法狡辩,供认了所有犯罪事实,并交待了其他人员参与犯罪的线索,为案件成功扩线提供了帮助。该案保密条件下立案侦查创新了案件办理的新模式,其经验在我局后续多个挂牌督办案件中得到了很好的推广和应用。

(二)固定犯罪行为模式,弱化对部分证据的要求。

该案走私货物数量巨大,共计212柜,因走私行为跨越时间长,部分细节事实因时间久远导致无法补齐所有证据,且每柜货物均涉及租借50到80个边民的边民证,一一追查难度太大,各种原因造成每柜走私货物证据参差不齐。为避免检、法机关以完美证据的要求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大量走私货物无法认定,侦查人员将侦查思路确定在固定走私行为模式上,即证明在特定条件下该案各犯罪嫌疑人均会按照相互之间约定的模式实施固定的、特定的走私犯罪行为,在能够证明212柜走私货物具体品名、规格、重量的情况下全部予以认定,最终获得检、法机关的司法认定。

(三)准确进行案件定性,确保管辖权。

该案既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法院最终认定相关犯罪嫌疑人骗取出口退税共177柜货物3295万元,走私35柜偷逃应缴税款990万元。海关缉私部门若要确定管辖权必须确定走私犯罪为主罪,若单纯以骗取出口退税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作为确定主罪的依据,缉私部门的管辖权存疑。为避免检、法机关对管辖权的异议,办案人员在与检、法机关沟通及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将具有牵连关系的走私行为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割开,对于骗取出口退税同时具有走私的行为并未以牵连犯从一重处断,而是以同时触犯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移送审查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其中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177柜货物以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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