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_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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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富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工作,督促各村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全面完成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各村年度目标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推动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履职情况。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建设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理清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工作思路,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督促各村加快安居富民工程建设。
第四条 各村第一责任人,承担乡村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办法,逐村落实上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
第五条 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和村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主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立足当地实际,加快制定科学规范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制度,完善各项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第六条 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作为关联责任人,承担建设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相关的指导管理责任。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投入力度,强化各类培训,加快推进“两居”工程建设。
第三章 督促检查
第七条 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责任按照年初与各村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执行。
第八条 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研、走访座谈、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包括各村是否高度重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经费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完善,制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实际,采取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政策情况,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情况,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收集、上报情况,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及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农村工匠培训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建房户质量监督档案填报情况等。
第九条 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农民积极参与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浓厚氛围,宣传推介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工作完成不力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进行曝光。
第四章 责往追究
第十条 责任追究方式。根据问题轻重、性质和责任程度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下发督查单;
(二)通报批评;
(三)问责约谈。
第十一条 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发生下列情形的村下发督查单,责令整改:
(一)组织工作不力,不能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
(二)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政策,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隐患的;
(三)对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检查指导和服务不力的;
(四)报送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失实、延误的;
(五)对已建成的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项目区管理不善的;
(六)未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
第十二条 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的村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乡的安排下达年度计划任务的;
(二)配套资金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的;
(三)未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抗震技术要求,造成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对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监管不力,出现滥用、挪用资金行为的;
(五)村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不认真,影响工程建设总体进度的;
(六)未能及时、准确审核和报送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信息和统计数据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程验收的。
第十三条 实施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相关人员责任,并由乡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村支部书记、主任,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
(一)对实施“两居”工程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采取措施不得力,导致工程建设进展缓慢,影响总体进度或出现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未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
第十四条 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村第一责任人和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关联责任人等,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托乎拉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