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丢失_票据遗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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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遗失须知
一、中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遗失财政票据的,遗失票据直接负责人员应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书面报告票据遗失经过,注明遗失票据的名称、注册号码、票据编号、空白票据或已开具金额票据、票据联次以及遗失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附上相关人员、单位证明,属于票据被盗的还要附上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二、遗失票据单位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全国性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票据监管中心报告遗失票据情况,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票据遗失情况书面报告;相关人员、单位证明或其它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证明);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启示;其他相关材料。
三、票据监管中心对票据遗失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确认遗失票据属实后,予以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票据丢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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