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文件_中共湖北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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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文件
鄂发[2009]25号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2009年10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生态文明是以人与入、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发展道路的文明形态。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新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湖北具有较为丰富的生态环境资源。长江、汉江贯穿全境,湖泊密布,水网纵横,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拥有中纬度地区唯一保持完好的神农架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是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生态环境作为生存之本和发展之基,对我省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培育和发挥生态环境比较优势,实施“两圈一带”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生态湖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构建“生态湖北”为目标,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推进产业发展生态化;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坚持尊重规律、善待自然,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坚持实践创新,注重制度建设,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坚持宣传引导,鼓励全民参与,切实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让“千湖之省”蓝天长驻、青山长在、碧水长流,全社会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三)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编制完成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一批重大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启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到2015年,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生态经济形成较大规模,产业结构更趋合理。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清洁能源比重逐步提高。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5%;城市空气质量良好以上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主要河流和湖泊、水库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7%以上,城市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0平方米。初步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显著提高,绿色消费模式初步建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生态保护机制,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自然生态系统及重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居全国前列,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湖北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文明示范带,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
(四)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以湖北省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依据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明确湖北主体功能区的发展定位和方向,合理确定发展方式和发展规模,细化环境分类管理。在优化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增产减污,改善环境质量;在重点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增产不增污;在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第一,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禁止开发区域,坚持强制性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严格监管,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破坏。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编制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继续抓好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创建青山—阳逻—鄂州循环经济示范区,加快建设一批生态工业园区和再生资源基地,完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不断延伸产业链,实现资源、能源和废弃物的合理有效利用。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环保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和升级,实现低能耗、低排放、高效益。继续开展环保专项治理活动,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积极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产业结构转型。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核电等新能源的开发和建设,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以提高能效和碳生产率为核心,发展低碳经济。鼓励建立产业发展基金,着力培育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市场前景广阔、具有持续发展优势的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环保产业。
(六)加快发展生态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广“种、养、加”相结合的循环农业模式,实现大农业内部的产业对接。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以保障食品安全为重点,建立一批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生产基地,积极推进粮食、蔬菜、棉麻、畜禽产品、水产品、果产品以及茶叶、油料等优势农产品生态化,形成湖北农业新优势。通过现代生物技术,培育高抗品种,提高作物抗病虫害能力。落实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使用有机肥,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开发和推广农业循环实用技术,实现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和产业化。
(七)用生态理念指导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我省生态环境资源优势,以“一江两山”为重点,实现开发与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快建设一批生态旅游景区。突出景区管理的环境责任,不断提升景区生态价值,以生态体验为核心,整合自然、人文要素,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生态旅游服务。命名一批生态旅游示范景区和生态旅游服务企业,培养一批生态旅游专业人才,提升我省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以“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为重点,以最少的能源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和最小的环境干扰,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绿色空间,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按照安全、高效、环保的要求,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从商贸环境、商品采购销售、生产者责任等方面入手,推行生态商贸模式。强化绿色管理,倡导健康饮食,突出环境保护,促进餐饮、娱乐业健康发展。
三、加大生态建设力度,夯实环境保护基础
(八)构建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系统。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恢复生机,彰显“千湖之省”的水资源环境优势。加快实施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流域和洪湖、梁子湖、长湖等重点湖泊以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武汉城市圈碧水工程规划,加快推进大东湖生态水网构建工程和江湖连通工程。全面推行流域水污染治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进小流域综合整治。加大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力度,严格执行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积极推进安全饮水工程,加强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节约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综合防治水土流失,积极推进防洪、防涝、抗旱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调配生产、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维护水域生态健康。加强对湿地的保护,禁止开垦占用和随意改变湿地用途,充分利用湿地、坡岸以及水生生物的自然净化功能,实现湖泊生态系统的自然恢复。
(九)构建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积极推进以封山育林为重点的山区绿化,以农田林网为重点的平原绿化,以绿色通道为重点的沿路、沿河、沿湖绿化美化。大力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抓好天然林、重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退耕还林、沿江防护林建设以及石漠化治理,建设秦岭、武陵山、大巴山、大别山、幕阜山等绿色生态屏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域的建设与保护,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
(十)构建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森林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为载体,切实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全面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切实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先导、统筹和主导作用。突出城市风格特色和城市总体设计要求,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实行艺术化设计和人性化改造,加强城市内湖、内河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生态景观、公共绿地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坚持环境基础建设先行,努力实现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实施蓝天行动计划和冬暖夏凉工程,加快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强化城市“灰霾”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二氧化硫、粉尘等大气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的排放。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安全妥善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实施宁静工程,全面整治噪声扰民。
(十一)构建优美整洁的农村环境。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作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作用,建设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抓好镇村生态环境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认真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加快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加快国家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四湖流域示范区建设。科学开发利用土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开展污染土壤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重点抓好重金属、农药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强化农村环境监管,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二)构建防控结合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与监测体系建设,制定完善防洪、抗震、防治地质灾害、应对极端气候变化等防灾减灾规划和应急预案。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抓紧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加大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控制森林病虫害,维护生物多样性。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与安全评估技术和标准体系,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监控网络。分级建立环境监测应急中心,强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与辐射污染等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切实维护我省生态安全。
四、加强宣传和引导,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十三)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示范基地,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将生态文明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引导党员干部、青少年学生和社会公众树立生态价值意识、生态忧患意识、生态责任意识。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方面入手,推动建立以“善待自然、呵护环境,节约能源、珍惜资源,厚生爱物、促进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道德规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实践。
(十四)推行生态文明生活方式。积极倡导理性消费,引导绿色消费,自觉减少过度消费对自然环境产生的污染。建立并完善激励购买无公害、绿色和有机产品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推行绿色采购制度,推进绿色销售,以绿色消费带动绿色生产,以绿色生产促进绿色消费。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养成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生活习惯。
(十五)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全面推进生态县(市)、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大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商场、绿色酒店、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等绿色创建活动。多层次、多领域强化生态文明细胞工程建设,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
五、建立健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
(十六)加强生态文明法规体系建设。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全面清理和修订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重点在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出台配套的法规、规章及标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
(十七)完善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定并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加大对生态补偿的财政投入,探索转移支付、对口支援、专项补贴、生态移民、异地开发等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逐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生态补偿。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制度,适当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健全绿色电力调度制度,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积极落实各项财税政策,鼓励和扶持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环保产业的发展,支持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项目实施。完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政策。
(十八)建立生态文明科技支撑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我省科教优势,整合科研资源,建立生态产业关键技术重点实验室、环保科技产业基地,开展对清洁生产、资源节约、能源替代、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等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实施科技创新引导工程,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支持技术入股、专利质押贷款,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创办、领办环保型科技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型企业上市。
(十九)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投入。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予以倾斜。从2010年起,各级财政用于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支出应逐年增加,省级财政每年从“两型社会”建设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1亿元,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和金融信贷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各项相关政府规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用于规定用途。探索发行水专项债券,多渠道筹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
(二十)完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机制。按照生态环境的统一性、整体性要求,构建职能有机统一的跨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管理新体制,建立区域、流域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限期治理、区域流域行业限批、挂牌督办、环保后督察等制度,形成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环境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六、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党委要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解决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部署和组织落实,确保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部署、共同推进。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成立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与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争当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者。
(二十二)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建立并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积极推进规划环评、政策环评、战略环评,在城市规划、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建设等重大决策过程中,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重大决策行使环保一票否决权,避免出现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决策失误。成立生态文明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和重大项目公示、听证制度,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十三)严格考核评价。实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考评,将环境质量、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相关生态文明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离任审计范围。将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挂钩。建立问责制度,对因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完不成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在每年年底前向省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组织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