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_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

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工作的意见》(武发[2008]11号),市财政设立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强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含节能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强节能降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的压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学管理、讲求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验收,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实施计划,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筹措落实项目所需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是:

(一)循环经济示范区类:包括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视点园区

(二)新型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类: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沼气开发利用等;

(三)重点行业、重点流域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四)水循环利用类:包括列入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和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重点的中水回用等项目;

(五)重大循环经济科技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包括能源替代与梯级利用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等;

(六)节能项目类: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炉窑)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高效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及节能环保设备的生产等。

(七)其他列入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市政府要求须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的方式,在项目进攻投产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贴息或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10月份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可于次年4月底前在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www.daodoc.com)上申报项目。

第九条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引导资金。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能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信息,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经济效益良好及发展前景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及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总投资应达到一定的规模。

第十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供一下资料:

(一)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报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情况说明材料、预算及发生费用的有关凭证;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本年或上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的资金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由区发改、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和财政局。市有关单位和我市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企业申报引导资金,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根据年度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方向,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制度,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对拟支持的项目评审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在核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后,确定资金支持范围与额度,联合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对项目组织专项验收,对补助和贴息资金单项达到150万元或以上的项目,验收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二)不按要求报送企业有关数据、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的;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须在每年年底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地应将每年引导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汇总汇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专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 暂行办法 武汉市 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 暂行办法 武汉市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