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_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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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许可机关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部门: 仙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科

二、办理依据:

1、《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用)》

三、办理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必备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八)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十)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十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十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3)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6)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

1、领申请书

申请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办理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并告知有关要求。办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2、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2份;

(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3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八)已获得HACCP人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二)材料审查

(1)企业向办理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办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不予受理。

(2)办理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办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三)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开展现场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5个基本程序:

(1)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介绍审查组成员,说明审查的内容,审查计划,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协助。说明审查组的工作纪律,将“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交企业负责人,明确企业有权对审查工作组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企业领导介绍企业情况。

(2)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的内容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同时开展工作,将审查结果记录在“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中。表达方式为“符合”、“基本符合”、“不合格”、“暂不考核”4种。如果有的项目审查结果是“基本符合”或“不合格”,就要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不符合报告”表,在表中写清楚是什么项目不符合或有不足,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要提出对不符合或有不足项的纠正措施以及要求完成纠正措施的时间。

(3)产品抽样。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产品应按审核单元进行抽样,每个审核单元均要抽取样品。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的待销产品,一般在成品库内进行。样品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应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填写产品抽样单,样品封好后,企业应当在封

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4)审查组会议。确认审查记录,核对审查记录的完整性、对分歧意见的讨论和处理;草拟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通过审查报告和审查结论。

(5)末次会议。现场具体审查工作完成以后,召开末次会议。会议由审查组全体人员及被审查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审查组组长主持,与企业就审查情况进行沟通,指出不符合或有不足的项目,向企业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核、汇总、上报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发证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统一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五、办理时限:

自企业领取受理通知书之日起,80工作日完成审查汇总上报工作。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每个企业为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位增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实行预算管理

七、办理结果

符合发证条件的6个月即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 仙桃市质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科

联系电话:0728-8230391

联 系 人:刘登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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