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风险审查管理办法_事前风险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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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审查管理办法
为规范贷款业务,实施审贷分离,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贷款业务审查根据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了解你客户的风险等三原则,主要分为三部分:合规审查、财务审查、法律审查等。
第二条 合规审查主要审查业务受理是否符合《贷款业务受理管理办法》的要求、业务资料是否完整、调查报告是否按公司要求填报等。
第三条 财务审查主要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行业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物的价值,提示主要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等。
第四条 法律审查主要审查客户主体的合法性、经营的合法性、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的合法性、担保物的合法性及是否可落实抵押质押登记、提示主要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等。
第五条 贷款业务审查由风控部负责实施。在审查过程中,风控部应重点关注贷款业务的风险,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顺利操作项目。
第六条 贷款业务审查不仅要考虑单笔贷款风险,也要考虑总体贷款风险,要控制好贷款的风险集中度,确保客户集中度、行业集中度、担保集中度均衡适当。
第七条 如审查未通过,风控部应及时告知信贷部,信贷部可进一步补充调查或放弃;如审查通过,风控部应及时组织召开审贷会。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营业之日起实施。
北京资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月21日
《4、风险审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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