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_我们业主公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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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水韵名城业主公约

为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小区内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管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共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小区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拆或提出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配合进行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修保证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及楼道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共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小区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

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小区不存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小区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墙、外门窗、阳台、进户门及相关墙面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有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5)不按规定位置安装空调、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小区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

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成立,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或自第一位业主入住达两年时间,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的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小区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入住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为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但应当有物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定期负责召开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十五日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7、业主大会必须有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

经入住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业主代表出席,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

9、业主投票时,按住宅房屋每套有一投票权: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有一投票权,1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有一票权。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项规定的,物业

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予以公告,赔偿和违约金纳入小区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

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催缴。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入住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小区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

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

本公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吉林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栋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业主(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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