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期 票 据 介 绍_自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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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期 票 据 介 绍
第一、基础信息
1.定义: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2.管理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用于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行为。
(1)注册: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2)发行方式: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3)发行额度: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企业应在中期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6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除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外,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4)信用评级及信息披露: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中期票据若含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特殊条款,企业还应披露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在注册有效期内,企业主体信用等级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等级的,中期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5)发行地点: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3.主要特点:
(1)较少的管制——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实施自律管理
(2)更多的市场约束——信息披露
(3)发行期限灵活——由企业自主确定每期期限
(4)发行利率相对市场化——由发行人与承销机构自由协商确定
(5)融资效率高——实行高效透明的备案制和余额管理,可在核定额度内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随时发券融资
(6)融资成本较低——包括利息支出、承销费用、评级费、律师费等在内的综合费率较同期限银行贷款低2~3个百分点,且不需要任何抵押担保。
4.发行人需具备的条件
企业申请发行中期票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发行人规定为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期票据的发行条件明显比公司债和企业债宽松,在企业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净资产方面均无限制,而发行主体、资金用途方面等限制也较公司债和企业债宽松。
中期票据发行实行注册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指引》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
会,并通过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2名以上(含2名)委员认为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或中介机构没有勤勉尽责的,交易商协会不接受发行注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2年)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第二、融资优势
1.提供直接融资工具: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负债仍以贷款为主,直接融资的比例仍然偏低,这种负债结构使潜在的信用风险仍集中在银行体系。所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七大都强调要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推出中期票据产品,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从宏观层面来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更好地传导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意图,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的效果。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
2.扩大中长期融资渠道:中期票据的期限在3-10年,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融资渠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生产周期、经济周期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3.市场可行性强:中期票据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有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而自2005年推出短期融资券产品以来,国内短期票据融资市场相关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制度逐步形成,为中期票据的推出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4.培育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外中期票据大多采用代销方式,要求
在发行前先进行反向调查,通过充分与投资人沟通,了解投资人需求后再确认发行额度和发行利率。采用“反向调查”方式发行的中期票据,可以起到发展资本市场、培育投资者的目的。
第三、申请流程
1.选择主承销商: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选择中期票据主承销商应关注的事项参照短期融资券。
2.主承销商协助准备注册文件:主承销商协助企业准备相关注册文件,并将注册文件送达交易商协会。注册文件包括:
(1)中期票据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2)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3)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拟披露文件;
(4)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3.注册文件报交易商协会注册:中期票据注册文件报交易商协会注册过程及相关规定参照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规则。
4.中期票据发行:交易商协会下达《接受注册通知书》后,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确定各期中期票据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期限等;发行文件等信息披露;主承销商负责招投标或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
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首期发行中期票据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当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中期票据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
5.发行工作结束后的后续工作
中期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企业持续信息披露及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参照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定。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还应于中期票据注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
6.到期还本付息
企业应当在中期票据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企业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将兑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向中期票据投资人支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