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_利害关系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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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申报书
廊坊市XX区人民法院:
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如下票据的公示催告,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14)广民催字第X号。公示催告票据信息如下:
票据种类:银行承兑汇票
票号:313000512XXXXXXX
出票日期:2013年10月08日
票面金额:人民币50万元
出票人:廊坊市XXXX商贸有限公司
收款人: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
汇票到期日:2014年04月07日
付款人:廊坊银行XXX支行
权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票据的合法持票人,合法持有上述票据原件,依法享有上述票据权利,是上述票据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权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贵院依法申报权利,请贵院依法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付款人付款。
权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据材料:票据复印件。
《银行承兑汇票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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