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矫正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_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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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少年矫正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7-04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少年矫正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少年矫正学校设置及教育实施通则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矫正学校学生之入校,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小部、国中部学生入校后,矫正学校应依规定编班,并于学生入校十四日内缮造该入校学生名册五份,除一份报法务部外,一份存校,一份报学生户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由其督责学生学籍之归属,二份送学生户籍所在地学区之学校,由其于收到学生名册十四日内编列学生学籍并报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二高中部及高职部学生入校后,矫正学校应依规定编定科别、班级并于学生入校十四日内缮造该入校学生名册五份,除一份报法务部外,一份存校,一份报学生学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由其督责学生学籍之归属,二份送学生学籍所属学校,由其于收到学生名册十四日内编列学生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三矫正学校应会同学生学籍所属学校追踪学生入校前之学籍。

四入校学生名册,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之文号,为入校核准文号,应永久保存。

五矫正学校对学生入校所缴之毕业证书或证明文件,应严予审核并妥为保管,学生出校时应即发还,不得藉故扣留。

矫正学校高中部及高职部之学生学籍所属学校,应由矫正学校主动洽定,必要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第 3 条

矫正学校学生之学籍资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矫正学校应详细填载学生学籍表,并送学生学籍所属学校,按学年度永久保存,以备查考。

二学生学籍资料如有错误,学校应予更正。如因户籍资料登录错误者,应即通知学生家长向户政机关申请更正。

第 4 条

矫正学校学生之出校,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出校时,应回其学籍所属学校就读,如有转学需要,依一般转学规定办理。

二高中部及高职部学生出校时,矫正学校应协助学生,依其意愿继续接受衔接教育。

三矫正学校应于学生出校后十四日内缮造学生异动名册五份,除一份报法务部外,一份存校,一份报学生学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二份送学生学籍所属学校,由其于收到学生名册十四日内报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第 5 条

矫正学校高中部及高职部学生校内转科,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如因就读科别与志趣不合,得转科。

二学生之转科资料,矫正学校应即函知学生学籍所属学校。

第 6 条

矫正学校学生之成绩,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成绩考查应参酌国民中小学学生成绩评量规定、高级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及职业学校学生成绩考查办法规定办理之。

二学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绩纪录表应予保存一学年;毕业生三学年成绩及短期修业学生成绩考查纪录应永久保存。

三入校学生如其部分课业成绩无法连贯计算时,得参酌其入校前就读学校之课业成绩计算,或按学科测验之成绩评定之。

四高职部学生出校后,其已修习之科目如与转入之学校所开科目不尽相符时,转入之学校应准其以补修方式继续完成学业。

第 7 条

矫正学校学生之毕业证书或修业证明书核发,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矫正学校应检具其毕业或短期修业学生名册送学生学籍所属学校,由其依规定编列名册,缮

制毕业证书或修业证明书,并于当年七月底前,造列名册三份,一份存校,一份送矫正学校,一份报其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并永久保存。

二学生学籍所属学校,应以前款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之文号,为矫正学校学生毕业证书或修业证明书之文号。

第 8 条

矫正学校应成立学生学籍安置小组,依本办法规定妥适安置入校及出校学生学籍归属。

遇特殊个案,得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由其邀集相关机关专案处理。

第 9 条

矫正学校学生学籍之管理,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派员访视与督导。

第 10 条

矫正学校为应实际需要,得订定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报请教育部备查。

第 11 条

矫正学校设立后,本办法施行前,矫正学校已出校学生之学籍,依本办法规定办理之。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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