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游泳场所管理规定_恒大地产集团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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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恒大物业系统自主经营和外包的各类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游泳池设施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二)至少设两个高1.5米以上的救护观察台,救护器材(救生圈、救生杆、氧气袋和水上急救设备)和急救药物齐备,摆在明显易取位置,且能够有效使用;
(三)设有广播设施、游泳池示意图、宣传牌、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游泳池入口处设有《游泳须知》及“地面湿滑、注意安全”提示牌;
(四)夜间开放有良好照明,其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性能良好的应急照明设备;
(五)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设有明显标志,标志完好有效;
(六)淋浴室、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及游泳池四周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不足时应采取防滑措施,如铺设防滑垫。
第三条 建立健全从游泳场所负责人到各岗位服务人员的卫生、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开放期间应确定一位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治安、卫生措施和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 游泳场所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和卫生环境,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严格实行下列规定:
(一)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二)严格落实《游泳须知》中有关规定;
(三)不得向游泳者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四)不得向游泳者出租游泳衣裤;
(五)及时进行池水的消毒和消除水中污物,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保持淋浴室、更衣室、浸脚池、通道、卫生间及泳池周边等设施的清洁。
第五条 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以免发生撞伤。
第六条 对于室外的游泳场所,在气候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如雷雨天气,应当立即停止对外售票,及时清场,引导人员进入室内,将游泳场关闭,保证游泳者的安全。
第七条 每个游泳池配备不少于2名救生员,要求:
(一)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负责维护水上活动秩序,及时、准确地判断和发现异常情况,积极救护溺水人员和援助不宜继续游泳的人员;
(三)实行轮班制度,不可身体疲惫时上岗。力求避免溺死和其他重大事故发生。如发生溺死和重大事故,立即向上级汇报。
第八条 建立完善游泳场所管理档案:证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有关记录、有关资料及证明等。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并有目录。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第九条 对违反游泳池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自伤者由本人负责,造成他伤者,应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按其性质、情节、认识程度等不同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