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台球运动协会章程_台球运动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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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台球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庆云县台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台球协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县性群众体育组织。
第二条台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县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依靠全民力量,指导发展我县台球运动。积极提倡台球运动在庆云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县台球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全县台球队伍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全市、全省台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国台球协会的章程和条例,使用中国台球协会公布的规则。台球协会是代表庆云参加全市、全省、全国台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 台球协会是庆云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庆云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承认的县级运动协会。
第五条 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台球运动自身的发展。
第六条 台球协会办公室设在K8台球俱乐部。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台球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家台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县台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台球运动的进步。
第八条 台球协会的职责是:
1、宣传和普及台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台球运动,增进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2、根据庆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全县性比赛,组队参加市以上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台球协会的友谊。
3、负责协调、组织全县的各类、各级台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台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4、拟定有关台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5、负责协调、组织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
6、根据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选拔和推荐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运动队集训和参加台球比赛。
7、负责协调和组织台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8、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台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吸收承认本章程的各台球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本县各行业体协、所属台球团体及有影响台球场馆为团体会员。个人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全县性比赛。
2、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和其它活动。
3、有权向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开展、提高台球运动各种建议。
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积极宣传台球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会员有义务承办台球协会交给的任务。
3、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有义务不定期向协会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以发展台球运动。
4、团体会员有义务为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免费提供场地。
5、团体会员有义务接受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技术评定。
第十二条 台球运动协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台球协会会员资格:
1、不向台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2、严重违反台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3、给台球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委员会
1、台球协会委员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2、台球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的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
3、台球协会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代表制。由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织台球协会委员会。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审查工作报告。
2、通过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
3、通过和修改章程。
4、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第十六条
1、只有委员会有权对台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2、委员会委员均拥有表决权。
3、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团体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委员会表决。
4、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决,均必须在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会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5、修改章程的提案,须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七条
1、开除会员等重要议案,必须由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团体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可通过。
2、其它议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团体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二分之一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1、台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经由有关方面充分酝酿产生,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专项委员会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1、教练委员会
2、裁判竞赛委员会
3、新闻宣传委员会
第二十条
1、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2、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处提名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1、教练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运动员、教练员的培训和考察。
(2)负责教练员、运动员的推荐和选拔。
(3)编写训练教材和制作TV教材。
(4)负责青少年运动员的培养。
(5)负责全县竞赛活动。
(6)编写竞赛手册。
2、裁判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裁判员的培训和学习。
(2)组织、管理裁判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3)审核竞赛规则。
(4)推荐选派参加全市比赛的裁判人选。
(5)负责对规则的解释。
3、新闻宣传委员会的职责:
(1)就台协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本项目的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本项目的刊物及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资助。
三、社会人士和团体、企业的捐助。
四、本协会社会化经营创收。
五、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第六章比赛
第二十四条
1、台球协会对全县各级正式比赛,省或全国委托承办的比赛直接管理。
2、台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或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比赛,但必须向台球协会申报,批准后才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 未在台球协会注册的会员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台球协会举办的正式台球比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如终止工作,需经全体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为有效,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台球协会秘书处。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