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规定209_票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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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规定
一、总则: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公司对外开具的收据、发票和公司因经济业务从其他单位取得的收据、发票等。
二、适用范围:众美地产所属各公司员工在对外开具和从其他单位取得收据、发票必需遵守本规定。
三、开具票据的要求:
票据的领用人须在有明确票据号的领用登记表上登记,票据保管责任人需定期对领用人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缴销。
收据、发票的存根联、收据联(发票联)、记账联必须一次性复写开具;不得开具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不一致的票据;如果不慎出现复写不清,该份票据作废处理,不得补改。
票据内容、金额填写错误的,不得涂改,该份票据作废处理;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必须完整保留,以待核销。
开具合格的收据在清点应收钱款无误后,将收据联交给客户,其余联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内部规定保管。
将售房发票交付客户前,应将公司开给该客户的所有收据收回,并在发票登记本上签收。
已开具的收据客户要求更换交款人名称的,需由原交款人本人出具书面证明,写明“本人某年某月某日交贵公司**款项多少元,现同意将该款项转让给某某某,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签字确认,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
销售人员或客服人员代为收取款项的,代收款人员应在财务规定的第一时间将票据、款项清点无误后移交财务人员。
四、收据退款的要求:
收据退款的领款人须在专用登记本上签字确认并将原收据缴回。
原则上要求收据上的交款人本人持有效收据退款,交款人确因极特殊原因不能前来的,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交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领款项授权书方可代领,并以“某某某代某某某”签字确认。
丢失收据的交款人不得由他人代领款项,需本人交验身份证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书写声明如“本人不慎将**公司开具给本人的*款收据(****号)丢失,特声明该收据作废,本人已收到**公司退回的该款项”字样,并签字确认。
财务人员不在岗时由销售人员代为退款的,代退款人员应在财务人员上班后第一时间将收回的票据清点无误后移交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核实无误结清代垫款项。
五、取得票据的要求:
公司员工不得从不法渠道取得票据,不得收受假发票、各联次金额不一致的发票。发票上商品名称为“**一批、办公用品”等笼统字样的,必须附有加盖与发票上相同印章的商品明细清单。
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必须按公司财务人员要求准确填写,手写发票除金额外的其他内容更改的,需在更改处加盖发票上相同印章;机打发票和手写发票金额栏有更改的发票属无效发票,不得报销。
六、罚则:
财务人员或代收退款人员在工作中不慎造成银钱短缺的,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财务人员或代收退款人员在工作中不慎收取无效收据退款或给不符合要求的客户退款的,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财务人员或代收退款人员在工作中丢失票据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票据金额的赔偿责任。
财务人员或代收退款人员虚开票据侵吞公司、客户款项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恶意使用虚假发票报销的公司员工,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票据金额的赔偿责任。违法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