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服务指南_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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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服务指南 财政票据管理服务指南
一、财政票据领购
1、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购新”制度。
2、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法
人单位。
3、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票据。
4、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到财政部门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凭证领购财政票据。
5、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需提交领购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领购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用于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领购罚没票据,需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领购捐赠票据,需提交批准机构的文件及有关捐赠收入管理使用等章程性文件。
(4)领购医疗票据,需提交同级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非营利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5)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会团体章程及复印件。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6、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领购票据时,应出示《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上次领购财政票据的数量、号码、存根和收取资金数额等,经财政部门验讫后,发放票据。
7、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收费项目已被停止征收或取消的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已领购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和《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应退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二、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
1、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登记、管理、使用制度,专人负责,专库(柜)管理。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和使用情况,严格领购、使用、结存和核销手续。
2、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查所领购的财政票据是否存在缺页、毁损以及号码错误等情况。如有缺页、毁损以及号码错误等,领购单位应及时将财政票据退缴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票据要严格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填写内容全面,字迹工整,各联次内容一致,印章齐全。
4、填写错误的财政票据,应保存联次完整,加盖作废戳记。严禁涂改、挖补、拆分、撕毁、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
5、对已经使用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号码顺序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经同级财政部门缴销后,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6、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7、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缴相应款项;有关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三、财政票据核销
1、财政票据核销是指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使用、保管的财政票据进行审查、核实和注销的管理活动。
2、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在领购新票据前,要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财政票据核销主要包括:
(1)核实财政票据领购、使用、结余情况;
(2)核实领购未使用财政票据的作废、残缺情况;
(3)核实财政票据使用范围、资金征收与上缴情况;
以上相关数据对应一致的,准予核销。
3、财政票据的核销方式包括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网络核销等。
4、对于采取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人员应在票据存根封面签字盖章。
5、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用票单位,可申请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2年。
6、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领购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7、因政策性原因作废的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销毁。
财政票据管理服务指南
一、财政票据领购
1、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购新”制度。
2、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法
人单位。
3、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票据。
4、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到财政部门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凭证领购财政票据。
5、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需提交领购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领购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用于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领购罚没票据,需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领购捐赠票据,需提交批准机构的文件及有关捐赠收入管理使用等章程性文件。
(4)领购医疗票据,需提交同级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非营利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5)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会团体章程及复印件。
(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6、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领购票据时,应出示《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上次领购财政票据的数量、号码、存根和收取资金数额等,经财政部门验讫后,发放票据。
7、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收费项目已被停止征收或取消的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已领购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和《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应退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二、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
1、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登记、管理、使用制度,专人负责,专库(柜)管理。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和使用情况,严格领购、使用、结存和核销手续。
2、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查所领购的财政票据是否存在缺页、毁损以及号码错误等情况。如有缺页、毁损以及号码错误等,领购单位应及时将财政票据退缴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票据要严格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填写内容全面,字迹工整,各联次内容一致,印章齐全。
4、填写错误的财政票据,应保存联次完整,加盖作废戳记。
严禁涂改、挖补、拆分、撕毁、转借、转让、代开财政票据。
5、对已经使用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号码顺序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经同级财政部门缴销后,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6、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7、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缴相应款项;有关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三、财政票据核销
1、财政票据核销是指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使用、保管的财政票据进行审查、核实和注销的管理活动。
2、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在领购新票据前,要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财政票据核销主要包括:
(1)核实财政票据领购、使用、结余情况;
(2)核实领购未使用财政票据的作废、残缺情况;
(3)核实财政票据使用范围、资金征收与上缴情况;
以上相关数据对应一致的,准予核销。
3、财政票据的核销方式包括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网络核销等。
4、对于采取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人员应在票据存根封面签字盖章。
5、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用票单位,可申请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2年。
6、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领购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7、因政策性原因作废的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