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青..._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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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海河坝、涵洞、地下通道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和考核。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区五市)以及高新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考核。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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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臵、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1.是否存在不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 2.是否不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四)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办公设施的配臵,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1.施工现场的围挡、材料堆放、垃圾清运、防止扬尘、降噪措施、便民服务、文明施工等按规定组织实施的情况;
2.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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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队伍管理情况。
1.施工队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 2.施工队伍的培训教育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等情况。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本办法中规定的投标扣分项即时生效,有效期至当年年底。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与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精品资料
精品资料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及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队伍的;
(三)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塌方冒顶、脚手架、模板倒塌、严重损坏管线设施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五)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或属外地入青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
(六)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七)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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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施工现场未设臵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在省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低价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八)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内容不一致的;
(九)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十)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未严格落实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造成工程延期,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
(十二)基础、主体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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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四)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五)因自身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的;
(六)因市政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七)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八)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的;
(九)伪造、涂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
(十)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出具的质量保修内容、期限违反规定,或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一)被市级建设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二)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二)施工现场的围挡、垃圾清运、防止扬尘、降低噪音、临时硬化等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五)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六)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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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八)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九)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
(十)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无经审批专项方案的,或装拆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的,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一)未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或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记录的,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十二)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或隐蔽签证不齐全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未进行子分部、分部验收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十三)未按规定对工程功能性试验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十四)市政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
(二)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五)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六)未按时上报有关行业统计报表的;
(七)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布臵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八)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的,或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的;
(九)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的,或无劳防用品发放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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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按照质量监督计划进行报验验收检查的;
(十一)符合条件未申报标准化工地的。
第十六条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国家、省、副省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12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2分、8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国家、山东省、我市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6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加2分;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示范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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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的,每项加5分,当年内参加招投标时每次加0.3分。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六)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组织应对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加0.5分;在防汛、融雪等应急事件中作为应急队伍在青岛市应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加10分,当年内招投标加0.5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优秀评选联动。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2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 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每低5分,在第2年度参加投标时减0.3分,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重点监督检查名单。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公开招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属于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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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重新审查其入青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拥有增项资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管理考核,其所使用的资质类别承接工程产生的考核结果,按规定仅适应于相对应资质投标加减分。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施工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扣分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考核扣分与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进行。第二十四条 三区五市及高新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考核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地入青企业在进入本市承揽市政工程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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