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_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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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兽药管理条例》
实施情况调研的总结
根据云农办医(2011)33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开展兽药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活动的通知》的要求,于2011年7月22日一24日对我市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进行了自查并对兽药市场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回报如下:
一. 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相关人员,扎实细致在全市开展了调研工作,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兽药管理工作的领导。回顾我市近年来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情况。充分认识兽药市场问题存在的危害性。将兽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筹兼顾到整个工作中。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使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被广大人们群众所了解.掌握和利用,提高消费者、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
二、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
为了加强兽药监管力度,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2008年6月我所汇同工商部门,对我市鸡街镇乍甸丽华兽药经营门市经营超期兽药一案进行了立案查处。
2010年3月对我市永胜街<>号黄瑞兽药经营门市,经营不合格兽药进行了3000元的处罚。
三、兽药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明确规定,但许多兽药经营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一是没有相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是没有兽药管理制度;三是经营场所、仓储条件达不到防潮、防鼠等相关条件。
2、经营管理不规范。
兽药经营队伍中,许多经营店都是个体或夫妻店,在经营管理中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一是各种记录不全,如:产品购销,出入库没有记录,二是疫病诊疗不规范。多数经营户一边经营兽药一边从事动物诊疗,而这些从事诊疗的经营户不具备专业技术要求。
3、兽药产品的生产(日期)不显目。兽药产品特别是袋装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很难找,不是打印在包装袋的正面或背面,而是打印在封袋口,打印的字是凹凸形字。很模糊,很难看清。
五、《兽药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含有违禁兽药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但在屠宰检疫中该项目的检验还是空白。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难以执行。
个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