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吉县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_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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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2012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的工作绩效,建立健全有责任、有激励的工作机制,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结合2012年度全县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分组
根据工作性质和业务实际,将全县88个被考核单位分为五组。
(一)乡(镇)组(19个)
第一组:吉强镇、兴隆镇、新营乡、将台乡、硝河乡、什字乡、马莲乡7个乡(镇)
第二组:平峰镇、偏城乡、西滩乡、王民乡、兴平乡、田坪乡、马建乡、红耀乡、震湖乡、火石寨乡、白崖乡、沙沟乡12个乡(镇)
(二)县委工作部门和法检两院组(11个)
纪检委(监察局)、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政研室、编办、老干局、法院、检察院
(三)政府组成部门组(22个)
政府办、发改局、教育局、宗教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农牧局、科技局、水务局、文广局、卫生局、审计局、林业局、计生局、统计局、扶贫办、公安局、司法局
(四)人大办、政协办,县委、政府直属机构,社会群团组(18个)
人大办、政协办、团委、工会、妇联、工商联、文联、科协、残联、伊协、党校、档案局、地震局、招商局、县志办、供销社、火石寨管理处、震湖管理处
(五)区、市直属部门(单位)组(18个)
供电局、国税局、工商局、气象局、邮政局、电信公司、质监局、调查队、烟草局、人行、农行、信用联社、盐业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人保公司、财保公司、网络公司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本年度考核成绩由百分制(工作实绩90分、民主测评10分)、加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工作实绩由共性工作、重点工作(差异性工作)两部分组成。
(一)乡(镇)组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及指标设置(90分)
1、共性工作(25分)18项
(1)农村基层组织建设2.5分。重点包括创先争优活动、村“两委”班子建设、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村级活动场所建设、“五个好”村党支部创建情况、党建带工建、妇建、团建工作、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情况及各项基层组织活动开展、完成情况。由组织部制定考核细则,县委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考核。
(2)社会管理综合治理2分。重点包括严打整治工作、矛盾纠纷排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等。由政法委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2分。重点包括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由纪检委(监察局)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考核。
(4)宣传思想与精神文明建设2分。重点包括宣传思想与精神文明建设、文化体育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情况。由宣传部制定考核细则,县委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考核。
(5)统战民族宗教2分。重点包括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民族宗教矛盾纠纷排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情况。由统战部和宗教局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6)安全生产2分。重点包括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等情况。由安监局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7)信访工作2分。重点包括群众来信来访及上级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控制集体上访及紧急、重大信访事件的处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由信访局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8)机关效能建设1.5分(其中风清气正活动0.5分)。重点包括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制度建设情况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情况。由纪检委(监察局)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9)教育事业1.5分。重点包括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教育强县战略实施情况、校安工程、职业教育和“两免一补”政策落实、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情况。由教育局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10)村道建设1.5分。重点包括村道建设完成情况及养护工作。由交通局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11)卫生事业1.5分。重点包括药品“三统一”、食品药品安全、村卫生室管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由卫生局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12)人武工作1分。重点包括整组点验、征兵等。由人武部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13)统计工作1分。重点包括国民经济统计和年内各项统计工作完成情况。由统计局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14)农村民风建设工作0.5分。重点包括“六大工程”实施情况,由民政局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15)耕地保护0.5分。重点包括基本农田、耕地保有量的完成情况。由国土局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16)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0.5分。重点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救助、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等。由民政局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17)政府服务工作0.5分。重点包括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由政府办制定考核细则,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18)信息调研工作0.5分。由县委办制定考核细则,县委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2、重点工作(差异性工作)(65分)
主要包括农业农村、生态移民、计划生育、集镇建设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劳务经济、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征缴等6项工作。
为了突出各乡镇的工作特色和重点,每项乡镇重点工作赋分值均不同。农业农村工作由县委政研室负责赋分,协调各农口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生态移民由发改局和移民办制定考核细则,劳务经济、新农保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人社局制定考核细则,计划生育、集镇建设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分别由计生局、建设局制定考核细则,各项考核细则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赋分以《西吉县2012年度乡镇考核重点工作附分表》所赋分值为准。
(二)县直部门(单位)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及指标设置(90分)
1、重点工作(65分)
县直各部门(单位)重点工作以县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及部门(单位)承担的重要工作任务为主,区、市直属部门以支持地方经济和上级业务部门下达任务为主,具体赋分以《西吉县2012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所赋分值为准。
2、县委工作部门和法、检两院组及人大办、政协办,县委、政府直属机构,社会群团组共性工作(25分)12项
支持计划生育4分、机关效能建设4分(其中风清气正活动2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3分、社会帮扶2分、党风廉政建设2分、宣传思想与精神文明建设2分、机关党建2分、安全生产2分、信访工作2分、支农惠农工作1.5分、信息调研工作0.5分,以上共性工作分别由职能部门制定考核细则,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考核。
3、政府组成部门组及区、市直属部门(单位)组共性工作(25分)13项
机关效能建设4分(其中风清气正活动2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3分、支持计划生育3分、社会帮扶2分、党风廉政建设2分、宣传思想与精神文明建设2分、机关党建2分、安全生产2分、信访工作2分、支农惠农工作1.5分、政务服务1分、信息调研工作0.5分,以上共性工作分别由职能部门制定考核细则,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考核。
(三)满意度评价(10分)
满意度评价由县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县考核述职测评大会(核算分值时每组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现场公布测评分值。分值由三部分组成:
(1)县级领导测评5分。由在职全体县级领导参加测评。
(2)乡(镇)、部门(单位)负责人测评3分。由参与考核的乡(镇)、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测评。
(3)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测评2分。由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测评。
三、加减分指标设置
(一)被考核乡(镇)、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考核加分时段为2012年2月到2013年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加减分会议之前):
1、创先争优。乡(镇)、部门(单位)当年工作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工作奖和单项工作奖进行加分。对国家级(中央、国务院)、省部级(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市委或政府表彰的综合性工作奖,分别加0.8分、0.6分、0.3分,属于党委和政府联合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分、0.8分、0.5分。单项工作奖分年度工作奖和阶段性工作奖进行加分:对获得国家级(中央、国务院)、省部级(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市委或政府的年度工作奖分别加0.5分、0.4分、0.3分,属于党委和政府联合表彰奖励的分别加0.6分、0.5分、0.4分。阶段性工作奖分别加0.4分、0.3分、0.2分,属于党委和政府联合表彰奖励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对获得国家、区、市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的综合性工作奖分别加0.6分、0.4分、0.2分,年度工作单项奖分别加0.3、0.2、0.1分,阶段性工作单项奖分别加0.2分、0.15分、0.08分。
以上受奖情况:
①均以申报文件和提供的奖状、奖牌、证书或文件为准;对不同级别颁发的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奖项加分,不重复计分;奖项分等次的,综合奖由高到低按0.05分的分差递减计分,单项奖由高到低按0.02分的分差递减计分。
②对获得各类示范县称号的不加分,对获得各类先进县荣誉的,只给主管部门或工作量较大的相关单位加分。
③乡(镇)、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所获奖项及各类组织奖、优秀奖、挂牌、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项目不加分。
2、召开全区、全市性现场会。自治区党委、政府,固原市委、政府在我县召开的全区、全市性现场会分别加0.6分、0.4分;自治区各厅局、市直部门在我县召开的现场会分别加0.3分、0.1分。在乡(镇)召开的现场会,只给乡(镇)和相关部门加分,分值平分。(以文件为主)
3、举办工作观摩活动。区、市党委、政府组织在我县进行的全区性、全市性工作观摩活动分别加0.1分、0.08分;自治区厅(局)、市直部门组织在我县进行的各类观摩活动分别加0.07分、0.05分。在乡(镇)举办的观摩活动,只给乡(镇)和相关部门加分,分值平分。(以文件为主)
以上加分项目由乡(镇)、部门(单位)在年终考核时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期申报,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申报的不加分。
(二)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减分(减分时段为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
1、乡(镇)、部门(单位)被区、市党委、政府(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县委、政府通报批评;当年被撤消区、市、县文明单位称号;单位班子成员因失职、渎职而受到责任追究的,依次分别减0.5分、0.3分、0.2分,由县委办,政府办,纪检委(监察局),文明办等提供情况。(县内通报批评以县委办、政府办、县委督查室、纪检监察通报为准)。
2、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被中央、区、市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的,经核实依次分别减1分、0.5分、0.2分,由县委宣传部提供情况。
3、对县委、政府交办工作或主要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未按进度办理的,每督办一次减0.1分,未按时办结的,减0.2分,由县委办、政府办提供情况(以县委办、政府办、县委督查室、纪检监察通报为准)。
四、奖罚办法
(一)奖励办法
1、乡(镇)组分两个小组进行评选奖励,第一组7个乡(镇)奖励前6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第二组12个乡(镇)奖励前10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5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2、县委工作部门和法、检两院组11个部门(单位)奖励前9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政府组成部门组22个部门(单位)奖励前20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12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4、人大办、政协办,县委、政府直属机构,社会群团组18个部门(单位)奖励前16名,一等奖1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0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5、区、市直属部门(单位)组18个部门(单位)奖励前10名,授予支持地方发展奖,奖金各1万元。
6、设立突出贡献奖。对全县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奖励5个企业,奖金各1万元。由发改局牵头,协调招商局、闽宁产业办及相关部门(单位)提出表彰方案,由县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二)处罚办法
1、实行末尾责任追究制,对乡(镇)第一组考核位居倒数第一名和乡(镇)第二组考核位居倒数第一、二名的乡(镇),第二、三、四组考核位居倒数第一、二名的部门(单位),县委、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班子成员下年度不予提拔使用,并扣发班子成员(在本单位任职满一年)本年度第13个月奖金。对连续两年考核在本组倒数第一名的乡(镇)、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中在本单位任职满两年的成员,予以免职。
2、对年度考核处于倒数一、二名的区、市直属部门(单位),县委、政府将考核结果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馈;对连续两年处于倒数第一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任职满两年的)以县委、政府的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函建议调离。
3、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四项指标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被“一票否决”的乡(镇)、部门(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五、组织领导、考核原则及程序
(一)组织领导
全县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县委、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县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协调组织各考核组及考核职能部门(单位)制定考核细则,统一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注重科学合理和群众公认,体现客观公正。
2、坚持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确定考核体系和标准。
3、坚持综合评价的原则。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做到既全面考核,又重点突出。
4、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于发展农业农村、生态移民、计划生育、集镇建设与环境整治、劳务经济、新农保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重点工作增大分值,加大考核力度。
5、坚持一事一考核原则。对于重点工作和临时性新增工作,实行一事一督查、一事一考核,突出平时考核。
6、坚持一票否决的原则。对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别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考核程序
1、考核准备。
(1)考核领导小组拟定考核工作方案。
(2)组成考核组。
(3)实行考核预告制。考核组提前向乡镇、部门(单位)进行考核预告,公布考核时间、方法、程序、参评人员范围及征求意见时限等有关事宜。
2、考核实施。各考核组和考核职能部门按照县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并依据年初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考核办。
3、初步审查。县考核办对考核结果汇总后,由县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提出初步意见。
4、审查确定。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5、建立档案。考核过程中的重要资料,考核结果实行备案制。
六、工作纪律
1、实行工作责任制。考核机构及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严守工作纪律,对考核情况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实行举报申诉制。县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考核工作中检举、申述,并及时调查、复核。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应在接到考核等次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县纪委(监察局)对考核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3、实行责任追究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考核小组、考核责任单位、考核对象及考核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以及其它影响考核公正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西吉县2012年度乡镇考核重点工作附分表
中共西吉县委员会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