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集团员工利益冲突管理规定_碧桂园集团管理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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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集团员工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防范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第三条 员工利益冲突的定义及事项(一)员工利益冲突的定义

员工利益冲突是指当公司员工在履行公司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员工利益冲突事项

1、员工及其近亲属(配偶及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下同)设立的企业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的;

2、员工及其近亲属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企业中投资入股比例超过1%的;

3、除另有规定外,员工在其他企业、机构、组织中兼职、任职的(公益性质的除外);

4、与离开公司未满5年的前员工“所在”单位开展业务且前员工为该单位的创始人、股东、高级管理层的;

5、员工的近亲属在公司入职的。第四条 员工利益冲突的申报

(一)对任何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员工利益冲突事项,员工应如实、全面的通过BIP向其上两级主管领导和所属人力资源第一负责人进行申报;对已经发生的员工利益冲突事项,应在本规定施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对即将发生的员工利益冲突事项,应在利益冲突发生前申报。

(二)员工对实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利益冲突事项申报后,员工所属部门应向集团风控审计监察中心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审批人的处理及责任

员工按照规定将利益冲突事项申报后,其上两级主管领导和所属人力资源第一负责人应作出“同意,进行业务回避”或“不同意,退出利益冲突”的批复,如同意,则应采取业务回避的方式控制风险并对该事项的后果承担责任,如不同意,则应解除利益冲突事项。

所属人力资源第一负责人定期汇总利益冲突申报及审批情况向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汇报;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应及时主动掌握本单位利益冲突相关信息,确保风险管控到位。

第六条 未按规定申报的责任

员工未按照规定全面、如实对利益冲突事项通过BIP申报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集团风控审计监察中心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抄呈:各董事、副总裁、主席顾问

联系人:风控审计监察中心 魏晓璇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严雪仪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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