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清洁生产工作的重点问题_清洁生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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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清洁生产工作的重点问题
1、监管单位:
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加强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规范和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省级清洁生产中心等有关机构开展评估验收。进一步加大对评估验收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应继续按照环发〔2008〕60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并同时积极争取节能减排等各方面资金的支持。
2、实施清洁生产企业:
开展清洁生产重点企业应将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经市环保局审定后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完成后报市环保局申请评估,审核应在1年内完成,验收应在2年内完成。
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5年至少应实施一次审核,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2年实施一次审核。第一类重点企业每隔2年至少应实施一次审核。
3、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在与企业签订合同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和工作方案报送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备案。
凡在我市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咨询服务工作总结和审核咨询合同复印件等资料报市环保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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