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收费办法修订稿_金融服务平台解决方案
金融服务收费办法修订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金融服务平台解决方案”。
内农信发„2013‟92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金融服务收费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各稽查办事处: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收费办法》(修订稿)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二届社员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公布收费标准。
二、科技信息中心已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完成部分收费标准的修改,本通知下发后将正式迁入生产环境,具体上线日期另行通知。
—1—
三、由于科技信息中心尚未完成金牛借记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企业网银开户证书服务费、网银账户年费的程序开发,暂不对上述项目收费,各机构在公布收费标准时要予以明确,待程序开发完成后,再另行通知收费。
四、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联社计划财务部反馈。
联系人:杨国栋
2013年4月26日
— 2—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
金融服务收费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明确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第3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各营业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服务,是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通过收费方式向客户提供的各类金融业务服务。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应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服务收费应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适度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的收费范围包括“同城跨旗县级法人机构”、“同城跨系统”、“异地系统内”和“异地跨系统”之间的存、取、汇、划等业务。
“同城跨旗县级法人机构”是指同一地市(盟)内跨旗(县、—3—
市、区)法人机构办理的业务;“同城跨系统”是指同一地市(盟)内跨行办理的业务;“异地系统内”是指信用社系统内跨地市(盟)办理的业务;“异地跨系统”是指跨地市、跨省区、跨行业办理的业务。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服务收费的项目分为支付业务收费、基本结算业务收费、个人业务收费、网上银行业务收费、同城跨旗县机构收费、中间业务收费和其他业务收费。
支付业务收费是利用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全区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农信银支付清算等系统办理电子汇划业务时收取的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
基本结算业务收费是指为客户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业务时收取的电子汇划费、手续费、工本费和邮电费。
个人业务收费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在全区核心业务系统开户或加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客户办理个人通存通兑业务及跨行个人结算业务时收取的通存通兑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工本费等各项手续费。
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是指农村信用社以一次性或定期等方式向客户收取的网上银行服务基本费用(即CFCA数字证书的年服务费和网银账户年服务费等)、向客户收取的网上银行转账结算、在线支付、代理业务等交易服务的费用、向客户收取的开通网上银行所需证书用品(客户证书)等附属设备的费用及向客户收取 — 4—的证书挂失费用等。
同城跨旗县级法人机构收费是指客户在同一地(盟)市跨旗(县、市、区)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机构向客户开户机构收取手续费。
中间业务收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协议向客户提供代收、代发类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
其他业务收费是指农村信用社为客户出具银行询证函、企业存款证明等收取的手续费。
第七条 收费原则
支付业务和基本结算业务具体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贯彻“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业务和其他业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贯彻“服务为主,收费合理”的原则。
第八条 支付业务收费规则
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利用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全区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农信银支付清算等系统办理电子汇划业务时,向客户收取电子汇划手续费。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电子汇划业务时,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每笔加收0.5元手续费。
未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利用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全区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农信银支付清算等系统
—5—
办理电子汇划业务时,向客户收取电子汇划手续费。
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帐的加急即时业务,以规定收费标准为基数加收30%。
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时,汇出社按汇划笔数2元/笔向委托方收费(不是按划入个人花名笔数收费)。
全区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汇划养老金免收汇划手续费。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电子汇划费。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
收取电子汇划费后,不得再向客户收取邮费、电报费。第九条 基本结算业务收费规则
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业务时收取手续费,包括电子汇划费、手续费、工本费和邮电费。
代签其他商业银行汇票的,收费标准以代签协议为准。需通过邮电部门邮寄信件办理托付承付和委托收款业务时,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单程邮费。
第十条 个人业务收费规则
在异地跨系统柜台或自助设备办理个人业务时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在异地系统内柜台办理个人业务时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在同城跨联社柜台办理个人业务时,代理社向客户开户社收 — 6—
取代办手续费,不向客户收取费用。
通过农牧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办理个人业务时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开通短信通知服务时向客户收取手续费。
对持有金牛借记卡客户,按年收取金牛借记卡服务管理费(简称“年费”)。
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免收的小额活期存款账户见附表)。在旗(县、市、区)联社辖区各营业网点柜台或自助设备办理个人业务时不向客户收取通存通兑手续费。
向客户收取IC卡开卡、补卡、换卡工本费。第十一条 网上银行业务收费规则
企业客户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收取数字证书年服务费和企业账户年服务费。
网上银行安全机具Uskey工本费、刮刮卡工本费、动态口令工本费按客户(个人、企业)申请数量收取。
客户(个人、企业)在办理网上银行资金交易业务时,同城、异地系统内跨联社个人结算账户(金牛卡、折)、单位结算账户之间转账免收手续费,转出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金年卡、折)和单位结算账户,转入账户为其他行的个人或单位结算账户时,按办理金额比例计算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并设收费上限。
企业客户办理数字证书挂失重签时,收取手续费。第十二条 为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在办理同城跨联社个人
—7—
业务时,代理社向客户开户社收取的代办手续费按代办金额比例计算,并设执行上限。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代收付类等中间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由委托方付费,不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其他业务收费规则严格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业务收费的核算
金融服务柜面交易收取的电子汇划费、手续费收入于业务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金牛卡收单业务收益分配暂行规定》,自助机具他代本交易及本代他交易收取的电子汇划费、手续费在核心业务系统日终前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在核心业务系统日终后发生的计入次日损益;短信通业务服务费按实际收取金额扣除运营商费用差额后计入损益;收取的邮电费、工本费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核算,按季冲转损益类账户。
第十五条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办理本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工本费和短信通费用可由旗县级法人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本收费项目的限额内,参数化设置收费标准;对于新开发的服务项目需要收费的,由自治区联社统一核准,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农村信用社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服务项目、服 — 8—
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应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原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收费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收费标准1—9
—9—
— 10—
—11—
— 12—
—13—
— 14—
—15—
— 16—
—17—
— 18—
—19—
内蒙古农信联社综合管理部 2013年4月27日印发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