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国土资发13号_西国土资发200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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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国土资发„2008‟13号

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十一项制度通知

各股所室:

根据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关制度的通知》(文国土资发„2008‟78号)精神,结合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实际,我们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动态巡回检查领导分片包干制度》等十一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十一项制度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1— 动态巡回检查领导分片包干制度

为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动态巡回检查应遵循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教育与惩处,重点巡查与全面巡查,本级巡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二、局长是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负具体责任,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和国土资源所所长是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人。执法监察队伍和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巡查任务,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专项巡查时,其他业务股室应当予以配合。

三、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国土资源监察信息网络,聘用信息监察员,层层签订责任制,充分发挥信息监察员的“千里眼”、“顺风耳”作用。

四、巡回检查的重点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开发区及其边缘地带、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务院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矿区、城市规划区等,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和违法行为发生较频繁的地区,检查的重点是用地单位的用地手续是否合法,土地用途、面积、位臵是否与批准文件相符;探矿、采矿手续是否合法,矿区范围是否与批准文件相符,测绘单位是否依法交验证和提交测绘成果。

五、划分巡查区域,建立领导和执法监察人员动态巡查分片包干责任制,对巡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巡查责任人的失查责任。

六、执法监察大队、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应依据本规定划定管辖区内的巡查等级和区域,制定年度巡查计划,开展巡查工作。

(一)县级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每40天巡查(检查)不少于1次,全面巡查(检查)每90天不得少于1次;

(二)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每20天巡查(检查)不得少于1次,全面巡查(检查)每60天不得少于1次;

—2— 在违法行为的多发时段、频繁地区,要加大巡查频率。

七、巡查人员应当填写登记表,内容包括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结果等基本情况,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台帐。遇有重大情况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八、巡查人员在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九、对巡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监督当事人自觉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

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的,巡查人员应当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并将处理结果和当事人改正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

对当事人拒绝停止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按分级查处机制报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转入立案程序,依法查处。

执法监察网络制度

一、为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全程监督”的观念,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网络,是指建立和完善专职、兼职相结合,以县、乡(镇)、村为基础的三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聘请国土资源监察信息员,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三、对聘请的监察信息员要层层签订责任制,充分发挥监察信息员的作用,扩大监察面,加大监察力度。

四、监察信息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作好记录,如对工作不力者,由聘用机关视情节处理,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个人,由聘用机关给予适当的奖励。

审批情况相互通报制度

为全面掌握各类用地的使用情况,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促进股室间的信息互通,制定本制度。

一、属土地调规、用地预审、临时用地审批、业务股室通知

—3— 执法监察大队参与汇审。

二、涉及招拍挂的项目,执法监察大队要参与实施,全面监督。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经批准后,业务股室应及时将批准文件复印或通报执法监察大队,便于在巡查时掌握用地项目是否合法。

四、探矿权、采矿权受理批准后,业务股室要及时将批准情况通报执法监察大队,便于在巡查时掌握矿业权的合法性。

五、执法监察大队在动态巡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股室通报,并暂停该项目的审批,待问题处理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举报制度

为规范执法监察工作,维护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举报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受理公民或者单位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依照法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制度。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接到公民或者单位反映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案件)的举报电话、信件等后,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同时,作好备案登记。

三、公开设臵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领导接待日,多方获取案件线索,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检举揭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4— 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其他情形。

四、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仿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工作疏漏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负责人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的调查、处理,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八、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遵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错案的,追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监督检查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十、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错案责任人,应根据其过错情节及造成危害的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责令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对当事人的赔偿费用、暂停执法监察工作或者收回执法监察证等处理措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错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5— 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及时发现错误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二)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三)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十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错案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责令发生错案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追究错案责任人的错案责任;可以直接或者参与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错案的调查,提出建议或者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错案追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重大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涉及各违法主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包括: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立案的违法案件,经调查核实后,属重大案件的,应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立案审批表报上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备案,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报上一级国土资源—6— 执法监察部门备案。

三、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发现有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重大案件应当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上报的重大案件备案材料应以认真登记,作好记录。

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为加强执法监察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效率,防止对违法案件的查处久拖不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维护国土资源执法的严肃性,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称的督办是指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函或派出督查人员的形式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发生的违法案件实行督促办理制度。

二、下列违法案件实行督办:

(一)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线索后,要求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上报处理结果的;

(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属有重大影响并提出限期结案的;

(三)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尽快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协助落实行政处分建议,强制执行措施的;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

三、违法案件督办的方式:口头、书面、派员三种。

口头督办时,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时间等作详细记录。

采取书面督办的,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必须以正式文件发出督办通知(函)。

派员是指上级国土资源监察部门选派人员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案件。

四、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至收到督办通知或者上级派员督办之日起30日内办结督办的事项,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用书

—7— 面报告督办机关。

五、对案件重大、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督办机关申请延期,但申请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六、对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尚未结束前,办理督办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停止办理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方面的申请。

七、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发出的督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不予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回避制度

为了规范执法监察工作,公平、公正地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指在办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对案件的承办人员及对案件的处理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有关人员申请回避。

二、申请回避的方式:口头、书面两种。

口头申请回避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就申请的理由、时间、人员等作详细记录。

书面申请回避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就申请的理由、时间、人员等情况作简要登记。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申请时,如是口头提出的必须在24小时内给当事人作出答复,如是书面提出的必须在3日内给当事人作出答复。

对作出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实行回避:

(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8—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款情形之一的,本人应自行提出回避,讲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六、被申请回避或是自行提出回避的人员在回避期间不得过问或者查阅本案资料,更不得参与讨论、调查、处理本案,并对所知道本案的情况进行保密,不得外传。

七、对被申请回避或是自行提出回避的人员是否决定回避本案,由分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领导审批。

八、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为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确保公平、公正、准确地执法,促进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透明度,体现依法行政、执法严肃,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疑难案件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本级执法监察机构直接立案的重大、疑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会审;

(一)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

(五)案件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三、会审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局机关股室负责人参加,具体业务由执法监察机构承办。

四、会审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科学、集约、规范利用各种资源;

(二)公平、公正、准确;

—9—

(三)发扬民主,集体决策,限期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积极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保障西畴经济社会所需建设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会审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根据所在机构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意见负责。

会审主持人应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人员就会审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对会审意见负责。

六、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七、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八、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直接办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的,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

九、参加会审的执法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应将会审会议过程做好记录形成文字材料备案,并认真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表》。

十、对最后形成的会审意见(处理意见),应由参与会审的各位参加成员签名并由内勤归入卷宗装订存档。

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一、为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在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中,发现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8条、342条、117条、118条、156条、185条时,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10条时,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

—10—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发现或经调查,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涉嫌渎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发现其他国家机关的渎职犯罪案件线索,也应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

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在移送土地、矿产、测绘犯罪案件时,必须制作《土地、矿产、测绘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关的证据材料,作好登记。

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联合办案机制,是加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和执法力度的有效手段。通过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170号)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是实现及时、准确、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大举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加强工作关系,提高工和效率,切实做到沟通及时、移送规范、查处到位,全面增强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集一次,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也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主要是总结通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和协调解决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每季度通报各部门依职权办理的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总体情况,分析发案特点和原因,同时就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提出下步工作建议;

(二)研究解决各部门在相互协作和案件移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探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四)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其它问题。

三、国土资源、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分

—11— 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的联络员。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事务,加强工作联系。

联络员的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领导安排,加强与其它单位联络员的沟通和联系;

(二)负责联系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及案件移送工作;

(三)具体负责信息通报工作;

(四)就本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向其它部门及时进行咨询;

(五)负责组织研究、答复其它部门咨询的问题;

(六)参加联席会议,做好记录。

四、各成员单位要在充分发挥各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做到信息共享。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完善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快捷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通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

五、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立案调查。

六、在查处违法案件时,认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同公安机关提出。同时也可会同监察机关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检查本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主题词: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 制度 通知

西畴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0日印发 校对:程勇、李金蔚

(共印23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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