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意见_长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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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意见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市教育对外交往日益频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和保证教育事业对外开放快速、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我市教育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市直教育系统外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对外交流工作要立足长春市教育的实际情况,应对加入WTO的新形势,本着为我市的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服务的原则,以“解放思想,创新开拓;学习借鉴,取其精华;宣传自己,打造名校”为宗旨,充分认识国际教育的新形势,把适合我市教育发展的国外教育理念及管理手段引进我市中小学,结合各校的特点,发挥其作用。
第二条
市教育局鼓励和支持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具备条件的学校可根据自身的办学特点,积极拓展合作办学渠道,引进和借鉴适用的教学方法、管理经验和发展模式,在合作中提高本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现代教育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行业之一,各单位应增强与国际教育接轨的意识,要充分重视对外交流工作,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选择对外合作的目标和项目,制定短期和长期的规划,积极联系、拓展渠道,有步骤有效率地组织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要直接负责,并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自己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和现代化手段,广泛的搜集信息,广交朋友,加强同国外院校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积极开展与国外院校缔结姊妹校的工作,合作关系要签署正式的协议予以确定,并将协议复印件报市教育局存档。
第六条
积极推动长春市中小学生与国外学生以夏(冬)令营和异地进行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友谊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出访人员回国后二周内,应将护照缴回,如不及时缴回,停止审批其所在单位的出访任务。
(三)关于同国外院校师生交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教师互访,对于在国外有对应姊妹校的单位,可以根据姊妹校间的协议,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派教师互访;对于在国外没有姊妹校的单位,市教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师随团出访。
第十九条
学生互访,本着增进了解、增进友谊、互相学习、开阔视野的原则,可以根据姊妹校间的协议和市教育局与有关国外教育机构的友好交流协议进行学生交流。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活动,须先向长春市教育局请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要杜绝私自组团的现象,并确保活动过程中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
教师培训,各单位应本着学习先进经验,培养拔尖人才和骨干力量的原则,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定期组织教师赴境外培训;或聘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资深外籍教师来长,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
(四)关于对外籍教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聘请外籍教师资格的单位,应先向市教育局申请,经长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聘请外籍教师的资格后,方可聘请外籍教师。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聘请外籍教师资格的单位,如果需要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应先将拟聘请的外籍教师的有关材料报长春市教育局国际合作处,经审查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聘请外籍教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拟聘请的外籍教师应是在其本国已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的教师。
第二十四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外籍教师的管理,外籍教师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单位,应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生活,并积极和相关部门联系协助解决其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