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员培训讲义_物业管理培训班讲义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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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培训讲义

1#-__4#楼属于一期工程,于2004年12月30号经SQ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工程。2005年1月1号起通知业主交付使用。从当日起,由开发企业委托我司负责小区专有物业(住宅)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质量保修事宜。

相关知识连接:(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法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

此计算日期,是用来规范建筑单位与开发企业之间约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的。

(2)“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规〈〈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令,1998年9月1号起实施。)

此计算日期,是用来规范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之间约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的。

现实生活中,我们容易把两种保修期限混为一谈。不过,在此特别提醒一下,本小区一期从05年1月1号通知交房,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是可以将上述两个计算日期归结一体的。

(3)“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法规〈〈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令,1998年9月1号起实施。)

现实生活中,常发生由于业主自身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或利益纠纷转嫁物业予以买单的案例。这就要求,客服人员结合工程维修人员或装修监管,亲临现场,通过客观现象来佐证使用人的不当行为。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妄下结论,一句“这不归我们管”推卸了之。这样不但对问题解决无济于事,反而有可能激化矛盾。即使巧舌善辩搪塞过关,亦不让人心服口服,使业主与物业形成心理隔阂,长期以往,弊大于利。值得提醒的是,处理类似事件,一定要有良好的证据保存意识,最好做到现场有记录,业主有签名,以免当事人事后反悔,倒打一耙。

(4)保修项目及期限:a。屋面防水(5年)b。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下室、管道渗漏(5年)c。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d。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e。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f。管道堵塞(2个月)g。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2个采暖期)h。卫生洁具(1年)开发商未配备。I。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j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文件《两书》。

(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我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根据文件《两书》。

下面我讲一讲关于物业收费方面的一些问题。

在此顺便再补充一点昨天关于“保修”的话题。虽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护、养护、管理,但前期物业管理一般处于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期间内,所以保修期间与范围的房屋维修由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责任。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小来小去的维修,费用轻微,由本司负责处理。如果房屋存在重大缺陷或维修难题,费用较高,费工费时,则由本司联系原施工方前来维修整改。如:38#2.502墙体渗水,101#1.101下水道返水(施工缺陷)。若原施工方一味推委,不肯认帐,就由本司通过总公司工程部,从其质保金扣除相应金额,自行处理。如:26#平台防水,63#2.102室内水泥地面空鼓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根据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3章第31条。

今天谈一下关于“收费”的话题。一提此话题,我的头痛病又要犯了。每月的水电费代收缴,是一桩吃力不讨好的活。不但消耗公司大量人员精力,拖滞服务质量,而且滋生矛盾纠纷,使服务工作颇感被动。一般而言,业主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向业主收取相应的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费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当然也无从谈起权利与义务。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是无奈地扮演了一个权利主体的角色。业主的牢骚抱怨一古脑地通过水电费缴纳这一途径发泄到物业管理企业身上。03年,郑州上演过一出物业行业“罢收”的闹剧,足见此问题的普遍性。既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总有滋生它的土壤与条件,这里不做过多评述。需要指出的是,任何看似消极的事物亦不乏其积极意义,起码从某种角度看来,说它是锤炼队伍、提升服务的有效形式也不无道理。不过,盗版书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可以提高读者识别错别字的能力,但盗版书毕竟不是啥好东西.“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根据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4章第45条。

接着谈一下,物业产权人物业费的缴纳起算时间。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产权人自办理买房手续之日起缴纳。经双方协商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法规《SQ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号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在办理了买房手续后,一般不会立刻既投入装修、入住。等到真正实地交房、装修、入住。某些业主便会以“我没有在这住,并没有享受你们物业提供的服务,凭啥要缴纳物业费?”为由提出疑问。在此我想澄清一点认识误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并不以业主是否真人入住或入住频率为标志,而以业主及其物业是否接受了物业管理服务为取决条件。物业服务费严格意义上讲,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即使业主没入住,其房产也享受到了因这些服务带来的保值和增值。物业公司不可能因某业主没入住,就减少保安数量或保安巡逻次数,公共照明灯本来20个,关停1个,改成19个。假若这样,造成服务质量下降,侵害的只能是广大业主的整体利益。所以,业主的拒缴理由,于情于理都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在与之沟通时,重点是要将这些理念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巧妙地传达到对方脑子里。改变对方的认识问题角度往往比针锋相对的争辩更有效。沟通技巧是一门大学问,以后会专门讲这一块。

至于收费金额,我们按照政府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应该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不过在与业主签定的《前期协议》里如另有约定,自当别论。

“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含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约定了有效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可以除外)。

写字楼、别墅、公寓、商铺等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法规《SQ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号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合同中约定。”----------根据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4章第41条。

附带说一下水电公摊。这个问题一直以来比较敏感,争议最多。事实上,翻遍我们的行业指导法《物业管理条例》也找不到有关此问题的指导性论述。现在有一种观点在网上很流行,意思是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略)

2、物业公

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4、5、6、7、8、9(略)”。物业公共部位的水电费等能源费用已经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作为物业服务费的构成部分。因此,业主只要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就没必要再缴纳所谓的“公摊”。这里,我们心知肚明,参考一下就行了。

不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布的政府规章,从法律效力上远不及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物权法》第6章第80条明文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在本司与业主签定的《业主临时公约》第6章里,就有关公共费用缴纳等事宜做了约定。

最后,说一下今天早会讨论的问题。这几天供暖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就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大家有必要了解一下《物业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护、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根据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5章第52条。

基于此,热力公司是维修相关供暖设施设备的首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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