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公约_小区临时管理公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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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 管 理 公 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与聘用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共同制定本临时管理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公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公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公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管理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业主必须按物业买卖合同中或权利证书注明的性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电梯机房、井道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楼宇对讲系统、强电井、弱电井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消防设施、绿化、道路、路灯、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但不得防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须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手续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1-

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依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本着合理使用原则,并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同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停车规则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利用架空层等共用部位增加排水管等;

4、违章搭建、私设摊点、从事生产加工;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洒垃圾、杂物、装修废料;

6、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阳台护栏上放置花盆等;

7、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存放重量超过楼面设计承载力的物品;

8、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份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0、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妨碍消防通道、碾压绿地等;

11、占用屋面等共用部位进行违章搭盖,设立广告牌等;

12、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改变、封堵、阻碍公共通道、电、气、排水管预留的检查位置;

13、未经申请擅自装修、安装太阳能、各种接收设备、防盗网(窗)等,擅自对阳台露台进行任何形式的封闭;

14、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15、顶层平台搭建阳光屋、遮阳蓬、铁架、藤架等建筑和设施;

1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饲养宠物管理规定》。

1、按地方有关法规规定饲养;

2、不得影响园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3、业主饲养的动物在园区公共场所的排泄物应由业主及时清理。如引起其他业主投诉及动物伤人

等事件发生,一切后果由业主承担。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承担分户门内的专有部位和自有设备的维修责任,费用自理,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以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第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2、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电梯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论该房屋是否空置,均需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逾期接房的,自建设单位通知交房之日)起缴纳各项管理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使用人)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可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为久桓国际业主的集体公约,在此公约生效期间,如个别业主因其他原因未签署公约承诺,其仍然要履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临时管理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并交清物业服务费用,同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公约,业主出租物业时应约定由承担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管理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本临时管理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订的《管理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临时管理公约

签 署 页

声明

本人声明:财富新城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已经按照本人的要求,向本人说明了《财富新城临时管理公约》的各项内容;本人已经清楚的知悉和理解本人在《财富新城临时管理公约》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仍然愿意签署和执行《财富新城临时管理公约》。

特此声明。

层 号房

业主签名:

日期: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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