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采制化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初稿)_煤炭采制化管理规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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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采制化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初稿)

为提高公司系统电力企业燃煤质量验收工作管理水平,减少因燃煤采制化不规范管理造成的燃煤结算质量差异问题,由xx股份生技部牵头,xx燃料公司、xx发电公司、xx发电公司共同制定《燃煤采制化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所有由xx燃料有限公司供煤且以卸港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的企业。

采制化总体要求:

 入厂、入炉煤均需配备机械采样装置。入厂煤结算以机械样为准;人工样分析和全水分仅作电厂内部参考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和修正;

 采制化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 采制化设备性能和检定周期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 采制化作业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证采制化全过程无盲区监控,且可追溯、可举证。采样管理

 机械采样装置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合格后方能使用,鉴定周期一般为2年,若设备进行改造或大修后必须重新鉴定。 机械采样装置的控制设备必须上锁并设置管理规定和操作权限,由专人负责巡视、调整和记录。

 机械采样装置应防水、防尘,采样集样桶应密闭。采样集样桶的交接应有专门现场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空桶的放置和更换、样品的记录格式、样桶的现场堆放、样桶的在线称重、样桶的现场交接。以上所有操作应有视频监控设备,且可追溯、可举证各环节。

 当机械取样装置故障时,应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交接班记录、煤样的替代方案等; 制样管理

 制样人员应通过有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才能上岗;有条件的单位,制样人员应定期轮换;电厂对制样人员应定期现场抽查制样过程是否规范并做记录。

 制样设备和制样环境应满足相关国家规定,制样设备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合格后方能使用,鉴定周期一般为2年,若设备进行改造或大修后必须重新鉴定。 制样从接样开始,应与采样交样无缝连接;

 制样应有明确的现场流程,整个制样过程应有视频监控设备,且可追溯、可举证各环节。

 样品留存应有明确规定和管理制度,样品的交接和调取须有流程和记录。化验管理

 化验人员应通过有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化验设备和化验室环境应满足相关国家规定,化验设备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合格后方能使用,鉴定周期一般为1年.若设备保养维修后必须重新鉴定。常用设备原则上每月至少用标煤校验一次。 化验过程应有视频监控设备,且可追溯、可举证各环节。 化验报告原始记录应有明确流程,不得涂改。

燃煤采制化规范管理工作小组

二〇〇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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