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回复统一解释口径_查重解释回复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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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回复业主的解释口径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所提出的实体阳台改建方案相关事宜,现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我司向您作如下回复:

一、您购置房屋中实体阳台的建筑设计是我司严格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建设的,房屋预售前我司在售楼大厅也展示了沙盘模型。

二、您所提出的实体阳台改建方案并非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和条件,我司不应对其承担改建义务,我司已将本栋楼宇转移交付给了各位业主,本栋楼宇是否需要改建决定权在于各位业主。

三、如您确实需要对实体阳台进行改建,我司原则上不予反对。在不改变规划、外立面以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您可以向物业管理中心申请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指引:

1、《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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