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人力资源部)_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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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对外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年底编报下一年出国任务计划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
各单位派遣团组及出国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出国目的、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出国费用及来源等。严格限制一般性考察团组。
第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出国考察学习,根据考察学习的内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出国任务申请并填报《出国任务申请表一》(附件1),经主管公司领导同意,报公司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出国(境)事宜。
第五条
参加出国考察人员,出国前要提交出国任务报告,回国后二十天内须写出出国考察总结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如商务考察、技术谈判、项目调查等,由公司市场营销部提出出国任务申请并填报《出国任务申请表一》,经主管公司领导同意,报公司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出国(境)事宜。
第七条
参加项目前期工作人员,回国后二十天内应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商务考察或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
项目后期工作,如设备安装、调试和现场技术服务等涉外工程服务需技术人员出国(境),包括再次因公出国(境),须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出国任务申请并填报《出国任务申请表二》(附件2),经公司市场营销部审核,主管公司长签署意见,报公司长批准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出国(境)事宜。
第九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公司除费用不予报销外,还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申请出国(境)任务,办理护照和签证要严格按照外交部和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规定,需提前留出二十个工作日的申办时间,否则不能保证离境时间。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到境外参加科技交流活动办理出境政审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附件3),要求其在出国前签署《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附件4),回国后及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人员回访表》(附件5)。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须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二十日之内,应将《因公普通护照》原件及填写后的《对外科技交流人员回访表》等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出国人员在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如需再次出国,经审批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再次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填报《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和《因公普通护照收缴情况登记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严禁因公办理因私护照(组团方有特殊要求者除外),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由我公司组团邀请项目协作单位或设备厂家随团出国人员,原则上一律由被邀请人员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及因公护照。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我公司代办因公护照,被邀请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代办的原因、出国人员情况及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我公司方可办理。该类人员出国时,除进出海关外,其因公护照应始终存放在我公司带队人员处,待回国后,公司带队人员再将因公护照交回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出国任务申请表一
2.出国任务申请表二
3.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4.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 5.对外科技交流人员回访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