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共享共用奖励_乡村创新创业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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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武清区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共享共用奖励
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创新创业平台共享共用奖励评审工作,根据《武清区关于进一步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地的若干措施》(津武人才〔2018〕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人才奖励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条
武清区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共享共用奖励评审工作由区科委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范围、条件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
申报范围:
本区纳入《通武廊区域创新平台共享共用目录》的各类创新平台。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创新平台在考核年度内开放给通武廊三地相关领域的科技型企业使用并取得实效。
第六条
奖励标准:开放给通武廊三地科技型企业使用:1-3家企业(通州区或廊坊市企业不少于1家)使用并取得实效的,给予平台5万元资金奖励;4-5家企业(通州区或廊坊市企业不少于2家)使用并取得实效的,给予平台8万元资金奖励;6家(含)以上企业(通州区或廊坊市企业不少于3家)使用并取得实效的,给予平台1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创新创业平台共享共用奖励采取随时申报,年底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
第九条
创新平台所在单位向注册地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共享共用申报书》和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创新平台所属企业与平台使用企业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
(2)创新平台所属企业为平台使用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测试结果等证明文件;
(3)创新平台所属企业为平台使用企业开具的发票。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审核后由区科委留存。
第十条
审批程序:
(1)区科委接到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2)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对象,并将受资助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受资助单位按要求与区科委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区财政局依据审批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并将审核和拨付结果及时反馈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一条
评审实施部门要严格依照评审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报人作出评价和判断。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评审实施部门工作,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底前,受资助的平台所属企业应向区科委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区科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