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矿集团公司安源煤矿闭环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_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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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矿集团公司安源煤矿闭环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规范矿井闭环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和《萍矿集团公司闭环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矿、区(科)两级应当及时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矿属各区(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三条 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一)重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经常超限、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的。
3.未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人为调低瓦斯传感器数值的。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井下作业地点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的。
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6.超层越界开采对相邻矿井或自身造成重大威胁的。7.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的。
8.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及不能满足保安用电要求的。9.通风、排水、提升、压风等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或者安全检测检验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10.机械提人装臵保护系统失效;人车专用信号失效;提升人员的钢丝绳断丝或者磨损超过规定的。
11.未按规定建立防尘洒水管、压风管路、通讯系统,或者井下粉尘超标的。
12.存在突出空洞、高冒区和大面积空顶未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
13.采掘作业接近盲巷、采空区等未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14.一矿多井未实行统一安全管理的。
15.停风巷道恢复作业前未制订并落实瓦斯排放措施的。16.井下使用非煤矿许用民爆物品或者携带烟火下井的。17.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两道失修严重的。18.煤矿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19.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改制后未重新办理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20.根据导致后果的程度,重大隐患又分为二级重大隐患、一级重大隐患、特级重大隐患。可能导致3-5人死亡的为二级重大隐患、可能导致6-9人死亡的为一级重大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为特级重大隐患。
(二)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以外的其他安全隐患为一般隐患。
(三)准确事故隐患定级
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组织评估定级。一般隐患由矿当日组织评估定级,重大隐患报集团公司组织评估定级。
第四条 安全隐患分类。安全隐患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及其它七类。
第五条 矿上必须建立以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从矿区到工区、班组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隐患分级排查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要明确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
2.隐患分级监控治理责任制度。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事故隐患监控治理,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级分层次挂牌监管督办。一般隐患的治理由矿有关负责人挂牌监管督办,二级、一级重大隐患的治理由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挂牌监管督办,特级重大隐患的治理报请省煤炭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挂牌监管督办。
3.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隐患治理专项资金投入渠道,确保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需要,做到专款专用。
4.隐患报告及举报奖励制度。明确本单位事故隐患报告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明确对隐患举报奖励的具体规定,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举报、排除安全隐患,并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5.隐患治理销号制度。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整改验收的标准,程序和验收单位或部门。
6.隐患治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存在责任隐患、隐患未能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或者整改后不按要求验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规定;由于隐患治理不到位而导致事故的,要从严追究。
7.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建档及统计分析制度。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完善的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要按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对策。
8.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及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可能导致“一通三防”、防治水、职业危害等重大事故的主要危险源,针对性地制定专门预防措施,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制度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集团公司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备案。
第六条 矿安全管理部门要配备一名熟悉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矿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收集、传递、上报和管理,矿上各区科(队)要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区科(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矿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收集的隐患及问题及时进行筛选、分类和审查,按照专业及性质分别传送到矿专业主管部门和矿专业负责人,按规定上报地面生产单位也要明确一名人员,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传递。
第二章 隐患排查程序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1)矿上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矿专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全面隐患排查,并留有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检查人员签字的排查汇总记录,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传递到矿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门会议,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署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留有记录;
(2)矿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和体系运行情况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管理人员对全矿井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检查,留有检查人员签字的原始检查记录,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考核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留有会议记录;矿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每旬至少组织一次本专业人员进行专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要留有检查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级汇总传递到本矿安全管理部门,并向集团公司业务保安部门报告,每旬召开专业会议总结分析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排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留有会议记录。
第八条(1)故区(队)正职对区科(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每天组织对区科(队)作业范围进行隐患排查,总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对班组隐患排查治理上报资料及时收集汇总,每日将区科(队)长签字确认后的区科(队)隐患排查治理结果向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区科(队)跟班副职负责对本区作业范围当班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并对单人岗位和流动作业人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巡查,每班对其安全可靠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留有被巡查人签字的文字记录,排查治理结果向区科(队)报告;
(3)各班(组)长负责对本班作业范围进行至少三次隐患排查(班前、班中及班末,随时发现问题立即进行记录和进入治理程序),并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表,排查治理结果现场向跟班副职报告,班后交区科(队)审查保管;
(4)特种作业岗位人员要随时对本岗位作业范围进行隐患排查,排查结果现场向跟班副职报告,班后交区科(队)。
第九条 矿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必须亲自参加)由相关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分析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治理的方案及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专项排查和日常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提交专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治理结果等,报告要经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告内容除了重大隐患的现状、危害程度分析和治理结果,还要把整改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实做重点说明。
第十条 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矿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认定;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检查专项安全培训工作;监督事故隐患治理的全过程;及时汇总和上报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总结分析在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的行为进行处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由安全管理部门派安监员在现场实行专盯,并在完成治理后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治理遵循“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原则,范围要涵盖矿生产的所有环节、所有过程、所有地区、所有设备设施和所有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排查内容要涵盖“人、机、物、环、技”等各个方面。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印制规范、全面、便于执行和掌握的排查表,并且要随着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将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隐患排查工作范围进行管理,对“三违”行为要认真排查治理并建档管理和上报。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与销号
第十二条 矿井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发现存在一般隐患能立即解决的要按规定进行治理,不能立即解决的要按照“五定”的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间限期治理。第十三条 隐患治理(重大隐患和一般重点隐患),必须做到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专项技能培训和强制执行措施四到位。所有的隐患治理过程必须有安监员或兼职安监员盯在现场,每班填写监督表,隐患治理完成后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矿上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主要负责人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责成立即解决或限期治理,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负责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对于重大隐患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全面治理,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治理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按照标准验收。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总体验收,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的总体验收。每项隐患治理都要写出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隐患治理工作要由矿长、区科(队)长等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进行,参加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处理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项培训后,具备合格的专项操作技能。带班人员还应掌握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并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期间,所有该区域人员都必须了解安全保证措施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隐患治理过程中,在治理现场要设臵明显的“隐患治理标志牌”,写明隐患名称、性质、级别及治理负责人、治理措施、治理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治理销号。一般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矿上验收销号。
二级、一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验收,验收合格的写出书面报告,向集团公司申请验收。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报省煤炭集团公司备案销号,同时报送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西南分局。
特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集团公司按要求上报请求上级部门销号。
第十八条 矿四级培训中心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知识作为培训的重要课目之一,通过培训,确保做到准确辨识事故隐患、正确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发现事故预兆、遇到事故灾难时正确救灾或安全撤离事故灾区。
第十九条 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按要求进行现场挂牌管理,重大隐患责任人必须是矿副总师(含副总师)以上安管人员和领导。责任人职责是:监督检查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制定并落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方案,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进展情况,落实监管人员及责任,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并报告销号。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告
第二十条 矿上由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每月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举报查实和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督查、监察、检查发现的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集团公司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和统计分析表。报告应包括隐患排查的次数、时间、隐患数量、整改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的产生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资金落实、整改期限、整改作业范围、整改结果等内容。报告和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报告和统计分析表报送要求:
矿安全管理部门在次月2日前将上月报告和统计分析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同时将报告和统计分析表电子文档发至peplion88@163.com 第二十一条 矿发现重大隐患应当及时将重大隐患的报告表传至集团公司调度室。重大隐患报告表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矿、区科(队)及班组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发现一次存在未治理事故隐患或处理不当的,责令立即整改,提出警告,由区科(队)正职写出整改意见报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一个月内发现两次上述情况的区科(队),将该区科(队)定为安全重点管理区科(队),并挂黄牌,定为安全重点管理的区科(队)是集团公司和矿上安全检查的重点,黄牌每挂一天罚款3000元。发现三次未治理事故隐患,或处理不当,或同种现象再三发生的,给予区科(队)正职撤职处分,其他责任人员由煤矿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班前会制度,由区科(队)长或值班区科(队)长对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并留有文字记录。区科(队)不按规定执行的,给予区科(队)正职警告处分,并罚区科(队)长或值班区科(队)长200元。
第二十四条 班(组)长、单人岗位及流动作业人员必须在每班的班前、班中和班末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对不认真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不带隐患排查表、排查内容不全、填写不认真或没有把排查治理结果报区科(队)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或区科(队)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资料不全的(造假的)给予或区科(队)长罚款200至500元,给予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罚款100至200元;区科(队)没有把隐患排查治理结果报矿安全管理部门,给予区科(队)长罚款200元及罚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100元。
第二十五条 矿安全管理部门每日要对区科(队)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资料收集齐全,将隐患筛选分类按专业传送到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和矿专业负责人,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收集不全、没有传送及上报登录不及时,罚安全科长500元,罚负责此项工作人员200元。
第二十六条 区科(队)跟班副职没有对特种岗位和流动作业人员进行巡视并留有记录,给予区科(队)正职及跟班副职各200元罚款,巡视记录没有被巡查人签字或弄虚作假的,给予区科(队)跟班副职2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干管人员没有按责任分工对所负责区域进行巡查或漏查了隐患,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巡查记录填写不齐全、不规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二十八条 矿主要负责人没有亲自组织每月一次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未留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重大隐患原始排查记录,罚矿主要负责人1000元;矿专业负责人没有组织本专业人员进行每旬一次专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未留有检查人员签字的原始检查记录,罚专业负责人500元。
第二十九条 矿上没有按时将每旬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及每月隐患排查治理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给予矿安全负责人罚款500元、安全科长及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各罚款200;矿专业负责人没有对本专业隐患问题进行认真审查并签字,给予矿专业负责人罚款500元和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罚款200元;没有对每一项隐患问题制定出“五定”、“四项措施”,对矿专业负责人和区科(队)正职各罚500元。煤矿专业负责人每月没有按时将分管范围的安全状况分析评价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给予煤矿专业负责人罚款500元,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让他人代写、代签的罚矿专业负责人500元。
第三十条 区科(队)负责人每旬没有对分管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罚区科(队)长每次200元;矿各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每旬没有对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罚专业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 隐患治理没有安监员跟班记录或监督报告罚矿安全负责人500元,罚安全科长200元;隐患治理没有验收报告罚矿专业负责人500元,罚安全科长200元。
第三十二条 没有告知职工工作现场和岗位存在事故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或在隐患治理中对参加治理的职工没有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的,给予区科(队)正职警告处分,并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 矿没有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没有按集团公司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给予矿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及罚款1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区科(队)没有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和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不认真按制度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区科(队)正职、矿专业负责人和矿安全负责人各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对没有及时排查出来或排查出来不认真进行治理的一般隐患,也没有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给予单位1000至3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负责人每人500元罚款,导致事故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程度从严处罚。
第三十五条 矿安全管理部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隐患排查结果和隐患治理完成情况、未按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档案的、或者事故隐患排查资料不全的,给予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发现一次责任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具体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矿上每月对全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