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推荐)_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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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厂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以下简称工厂)危险作业的安全行为,避免危险作业中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暂行)》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厂范围内的危险作业。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技环保科负责组织工厂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工厂范围内危险作业进行评估,负责登高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手续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第四条 总务科是动火作业的业务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现场检查监管。第五条 装备管理科是设备安装和大修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施工的计划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审查,并对项目中的涉及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及危险作业审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综合计划科是土建施工项目的业务归口部门,负—1— 责厂区内土建施工项目的计划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审查,并对项目中的涉及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及危险作业审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施工单位(部门)是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对项目中的危险作业必须进行风险因素的辨识和评价,作业前对施工人员实施安全教育。涉及重大危险作业的需制定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安技环保科审批合格,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负责,涉及危险作业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并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同时进行日常管理监控。第三章 危险作业的种类 第九条 危险作业的种类
1、登高作业。
2、动火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4、有限空间作业。第四章 危险作业的管理规范 —2— 第十条 登高作业
1、登高作业的定义 本办法所指登高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 准面2m以上(含2m)30m以下(不含30米)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2、登高作业的管理(1)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登高作业需向安技环保科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审批表》,未办理审批,严禁作业。(2)属从事登高架设作业或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 》,并持证上岗。本条款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3)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登高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均应按登高作业的规定执行。(4)在进行登高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3— 业。(5)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缺陷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登高作业。(6)进行登高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栏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7)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8)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岩棉板、彩钢板、采光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9)登高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10)进行登高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11)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4—(12)登高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13)登高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大型维修作业的脚手架需搭建斜梯供作业人员攀爬行走。(14)登高作业现场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选用升降维修平台进行作业,升降维修平台需规范使用、平稳摆放;现场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需用直梯登高的,直梯需规范使用且必须由专人扶梯,同时设专人监控。(15)夜间登高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的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动火作业管理(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事焊接切割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2)动火作业前必须在总务科办理《动火证》,经过审批许可后方可作业。—5—(3)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4)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5)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6)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7)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6— 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9)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
1、临时用电作业的定义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为动力、照明、实验等用电需要,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引临时用电线路,且用电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用电方式称为临时用电。
2、临时用电管理(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审批表》后方可—7— 进行作业,由供电单位负责配接线路,电工组配接后,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2)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3)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方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由项目主管单位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并进行临时用电危险性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用电单位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准确填写到临时用电作业审批表上。作业内容及安全措施需由装备管理科及临时用电属地单位签字确认后,交安技环保科确认并备案。(4)外来施工的专业电工(持证)只能在现场配电箱及以后的设备、线路上进行维修、配接和操作。现场配电箱前的线路及配电房进行维修和配接必须由工厂专业电工完成。(5)施工现场的线路,开关箱应经常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维修时必须切断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并挂牌示警,严禁带电作业。(6)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由电工组安排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作业人员—8— 清理物品,现场恢复原状。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作业的定义 人员进入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的作业。
2、有限空间管理(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涉及含有毒有害气体空间的,由施工部门对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安技环保科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及其他检测结果进行确认。(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部门需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复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5)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6)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9— 入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7)进入罐、容器、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8)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9)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10)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入孔。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技环保科、总务科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对各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六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危险作业中检查出的问题,按《xx日常管理评价—10— 办法》和《xx外来作业管理办法》的标准提出处罚意见,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送计划财务部门执行。第十六条 危险作业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工厂按照公司的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进行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获取有关事故的各类证据,涉及到交通、治安等情况要及时报警。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技环保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11— xxxx厂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 编号:DFCV/EHS-R097-3 工作内容: 作业单位: 作业负责人: 作业人员: 作业时间: 月 日 时 分 至 月 日 时 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安全交底 氧气浓度、有害气体检测 通风措施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 照明措施 应急器材配备 现场监护 其他补充措施 主要内容 确认人签字 安全监护人: 作业地点: 作业安全条件及措施确认: 作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企业授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签发人: 年 月 日(此表一式二份,第一联审批部门保留,第二联作业单位保留)
注:该审批表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且要求审批部门存档时间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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