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花园业主委员会会议章程_业主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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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花园业主委员会会议章程
(北新业委第10号文件)
2007年4月20日业主委员会通过
北新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北新花园业主大会设立的执行机构。它受业主大会委托,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努力创建“管理有序、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居住社区”。为保证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进行的顺利,科学、高效地履行职责和义务,特制定本会议章程。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应进行考勤,应对前一次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及时总结,应对近期的财务开支情况做及时公布;
第二条:每个业主委员均应自觉履行职责和义务,若不愿履行职责和义务,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退申请;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应提前半天通知,会次安排要精简集中,应尽量在工作日之外的休息日召开。因处理紧急事宜而安排在工作时间内的会议属临时会议;
第四条:每个业主委员均应积极参会,向会议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认定委员自愿放弃委员资格:
1、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旷会,一年内累计3次者;(临时会议除外)
2、办理了请假手续,但一年内累计缺会达5次者;(临时会议除外。出差、旅行或在外地工作属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假手续,不在此条的考核范围内。)
3、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累计缺会达10次者;(出差、旅行或在外地工作等特殊情况包括在内。)
第五条:因委员自愿放弃委员资格,以后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将不再通知参会。委员缺额在召开业主大会时另行补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委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归纳梳理建议后进行表决,有2/3的委员同意即为通过,形成决议,签发文件;
第七条:业主委员在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办理了请假手续,即表示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同意,应无条件执行决议。
第八条:本会议章程自2007年4月20日执行,至2008年4月20日为一年,以后时间标准顺推。
北新花园业主委员会
20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