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临时管理规约_xx物业管理临时规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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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维护平湖瑞园(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好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

定和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

场所;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

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为保持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建设原貌和整体美观。同意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

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不封闭阳台、平台;不更改护栏的颜色、材料、增加门扇等;建筑设计时或

综合改造后,未预设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平台及配套输水管道的,不得在屋顶上安装

太阳能热水器等)。

(六)为保证业主大件物资的安全,在无业主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

业可以对该户大件物资的搬出进行控制;

(七)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天的8:00至12:00,13:30

至18:3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施工人员从晚上19:00到早上的8:00,应当撤离

施工现场。

第四条(车辆的行驶和停放)

本业主同意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以保持住宅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有序: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只限于业主的车辆行驶和停放。外来车辆的行驶和

停放,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在业主委员未成立之前,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

行驶和停放规则,并在物业区域明示,对业主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进行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

(四)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限制)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管理规约外,应当首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为消防安全隐患,维护全体业的公共利益,构建和谐居住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使用物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用途;

(二)将一套住房出租给非同一家庭人员且多人居住,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

十二平方米;

(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私搭乱建;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

(五)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

放有毒物质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音和振动;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七)在消防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饲养动物;

(九)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法律、贵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责任)

苏州鼎欣吴地房地产责任有限公司 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八条(业主的维修责任)

(一)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却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

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内恢复原状。

第九条(危及公共利益时的紧急维修)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

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

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

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苏州市苏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物业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坏境卫生的维护以及物业装饰装

修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管

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的义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按照合同约定交清物业服务费用,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按照合同约定交清物业服务费用,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承租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人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违反本临时规约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第(一)项措施予以制止:

(一)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三)/

第十六条(连带责任)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由苏州鼎欣吴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物业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第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生效和废止)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年月日)起生效.业主(代表)大会成立并通过《管理规约》后,本临时管理规约废止。

承诺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建设单位苏州鼎欣吴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内的一切条款。

购房人(单位)签章:

年月日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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