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场告知书_屠宰场环保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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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屠宰、出售、抛弃病死畜禽告知书
各畜禽定点屠宰场:
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依法向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严格实施生猪屠宰检疫。你单位必须履行主体责任,提供检疫条件,协同检疫人员抓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确保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必须具备生猪定点屠宰场条件和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健全检疫设备、消毒设施、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生猪屠宰检疫、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食品质量安全和动物防疫卫生安全意识。
三、收购生猪必须经产地检疫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并检疫、检测合格。
四、定时进购生猪,定时入库,配合检疫员对进购的生猪进行健康检查、“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抽检和产地检疫证的核查和登记工作,做到证物相符,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未经动物检疫员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不得进场屠宰。
五、经宰前(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要在检疫员的依法监督下,由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
六、在与驻场检疫员商定的规定时间内进行生猪屠宰加工,检疫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屠宰加工,否则按未经检疫屠宰生猪处理。
七、未经检疫人员同步检疫屠宰的生猪产品,检疫人员不得对该生猪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八、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未经检疫屠宰生猪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