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_北京市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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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经一〔2015〕2307号附件

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规范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对补偿基金合作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等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三条 补偿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弥补市场失灵或市场资源配置不足,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规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合作机构是指通过遴选方式与补偿基金合作的银行、保险、担保等社会投融资机构。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或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股权等抵押、质押的信用或准信用贷款。

本细则所称的小微企业短期周转贷款是指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内,金额在500万元以下,补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是指小微企业以自身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获得保险公司为企业还款能力提供保险,并以此获得的银行贷款。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不良贷款,指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不含贴现)。

第六条 补偿基金的资金从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补偿基金的决策、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设立或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作银行开展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业务,产生不良贷款的,该笔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补偿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

(二)银行与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12%的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业务,产生不良贷款的,银行和保险机构自行商定各自的风险分担比例。补偿基金分别承担保险机构和银行对于该笔贷款本金损失负担比例的50%。

(三)补偿基金按照“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与社会投融资机构共同建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按照实施方案和合作协议约定开展小微企业短期周转贷款产生不良贷款的,按协议约定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年度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保险保证贷款不良率达到2%的,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再行开展业务;超过3%的,超出部分补偿基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自身正常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第四章 合作机构选择

第十三条

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方式,择优选择小微企业贷款合作银行、保险机构等投融资机构。

(三)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合作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四)决策公示。联席会议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同意拟合作机构名单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并已核实的申报机构,补偿基金不予合作。

第十八条

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具备成长潜力的小微企业;

(二)在本市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银行贷款逾期、银行欠息未还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贷能力。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合作银行需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进展情况,进行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补偿申请:合作机构每半年度可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不良贷款补偿。合作机构申请补偿基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风险补偿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相关合同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不良贷款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度、年度向联席会议报送补偿基金运营情况,联席会议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补偿基金运营管理及合作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未来是否与合作机构继续合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在运营管理中如发现重大问题,需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经联席会议批准后,及时调整、完善工作组织与相关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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