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农村村镇规划建设的意见_村镇规划与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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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农村村镇规划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6-9-5 8:02:18

来源:本地

作者:

明政办[2006]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切实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村镇规划工作,根据《滁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工作指导意见》,就加强我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科学编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步伐,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引导和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和顺利实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新农村村庄规划与建设上坚持和把握以下原则:

(一)依据实际,制定政策。一是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要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村庄建设规划一般要在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编制或修编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对村镇的性质定位、人口和用地规模、产业布局与发展、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进行规模预测和科学规划。二是村镇规划建设要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60平方米,坚持“一户一宅”,严禁违法占地建房。三是村庄建设规划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要结合地形,依形就势,不推山填土,不大拆大建。

(二)科学布点、一体规划。结合我市农民居住村落现状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按照着眼撤并乡镇、强化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科学安排村庄布点,编制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原则要依据交通便利、水源条件较好等环境因素进行布局,基本形成市——乡镇——村庄合理有序布局,规模适中和各具特色的城镇规划布局。

(三)因地制宜、分类推进。考虑到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新一轮建房用地需求不同,规划模式坚持“拆、改、留、移”并举,以“改、留”为主,尽可能避免大范围的整体拆迁。建设类型可采取公寓式、联建式和单体式,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四)以人为本、公众参与。村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主动、自觉参与村庄规划建设。村庄规划应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力求规划切合实际,让农民能够接受。要深入开展法规宣传活动,普及村镇规划知识,提高乡(镇)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乡(镇)村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支持、参与监督村镇规划工作,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三、总体目标

按照省及滁州市要求:200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中心镇和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编制与调整完善工作及全市所有乡镇村庄布点规划,2006年6月底完成“百村十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完善工作,9月底完成试点村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06年底完成不少于20%,2007年完成不少于40%,2008年底全面完成。

四、方法步骤

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分四个阶段由点到面逐步推进:

(一)调查研究阶段(2006 年4月中旬前)。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摸清全市农村农民居住点现有状况,并借鉴外地经验,提出我市新一轮村庄规划建设的总体意见。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5月上旬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总体意见》的意见和建议,经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委、市政府讨论。

(三)试点工作阶段(2006年9 月底前)。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牵头,会同各乡镇(办事处)完成试点村地形图测量、村庄规划点选址和规划编制工作。

(四)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10月份开始)。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结合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的总体目标,稳步推进村庄规划建设,2008年底全部完成所有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规划编制

(一)现状图测绘,新农村村庄现状图测绘工作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整合测绘资源,组织国土、建设、水务、交通、林业、供电等相关部门的测量技术人员和测量仪器,组成村庄测绘队,下设几个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的村庄规划点的测绘工作,使村庄建设规划更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

(二)村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中心镇和建制镇规划应由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编制;无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规划设计。规划成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三)村庄规划编制要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和技术指导,村民代表参与;在规划前期、中期及后期都要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规划经批准后应公示,使规划具有约束力和增强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四)新农村村庄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办事处)政府审核批准,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乡镇(办事处)要做好村庄规划的调查、资料收集、组织村民会议讨论等工作。

(五)村庄规划要依据市域和镇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要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编制、规模适中、注重实效”的原则编制。具体要求如下:

1.整治型村庄。一是村庄布点规划。为适应农村人口和村庄数量逐步减少的趋势,编制县域村庄布点规划,科学预测和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村庄,并将拟保留的村庄作为整治对象。规划中应明确村庄的位置、规模,明确村庄交通、供水、供电、文化等设施的配置。二是村庄整治规划。根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村庄环境治理的任务和目标要求,编制村庄整治规划,要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规范运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2.新建型村庄。对新布局的中心村、重大项目建设拆迁集中建设的村庄和行蓄洪区、易被洪水冲毁淹没的村庄和其他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带移民新村等新建村庄规划的编制,要与自然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3.保护型村庄。一是对风景区周边村庄的规划要从保护风景资源出发,服从服务于风景区的规划,并与之协调和配套。二是对古村落的规划应注意保护一些有保留价值的传统名居等文化遗产,应聘请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古村落的保护规划。

4.城中村。已纳入城市、集镇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要按照城市规划和集镇规划编制的标准,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城市规划区内范围的村镇规划管理,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六)1.按照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村庄布点规划纳入村镇总体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市新农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建设、国土、交通、发改、水务等部门的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规划成果经修改,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办事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2.村庄建设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其成果由乡、镇、办事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批复前必须组织规划评审。建设、国土行政主管等部门派技术人员参与评审,规划经修改、批复后,规划成果应报市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所、土地管理所、村委会各存档一份。

六、村庄建设

(一)新农村村庄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村镇规划的实施应坚持规划一步到位,建设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没有编制规划的乡镇、村庄暂缓宅基地和建设审批。

(二)新农村村庄住宅建设由建设局免费提供标准图纸、户型和式样,由建房户按规划要求选择,自行建设,但规划区内的建筑式样、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应当统一。

(三)新农村村庄规划区内的道路、绿化区布置、公用环卫建设资金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和村负责筹集,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由相关服务单位负责筹资建设。

(四)中心镇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执行“一书两证”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查同意建房的,应分别由建设局、国土局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为确保农民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参与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并与农民签定安全质量协议书。

(六)农民在规划点建房所有相关的建设、土地等规费一律予以免收。

(七)今后各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投入,将优先配置给村庄规划点。今年对列入村庄规划与建设试点的村庄,市政府在“村村通”工程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方面优先安排。

七、建设用地

(一)村镇规划建设要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利用荒山、荒地和原宅基地建设为主,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聚、拆旧建新、合理有序地搞好村庄整治工作。

(二)新农村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存量建设用地。坚持建新拆旧、积极推进废弃地和宅基地复垦整理。具体由乡镇(办事处)和市国土局共同负责落实。

(三)要建立规划督查员制度,督促检查村镇规划基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整体互动、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将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列入市新农村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采取面上督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考评检查,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完成较好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村级规划实施日常管理机构为村民委员会。建设项目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乡镇(办事处)政府审批。各乡镇要切实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保障人员、经费投入,强化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监督,按编制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调度,加强考核、检查,确保年度规划编制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实施新农村村庄统一规划建设离不开广大农民的正确理解和积极配合。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会同各乡镇(办事处)和新闻媒体,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实施新农村村庄统一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广大农民认识到推进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各乡镇(办事处)在实施过程中,要多听取广大农民意见,在村庄选址上,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和生产习惯;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以此引导农民正确理解、广泛参与、积极配合。

(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把村镇规划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二是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三是挂点的市直单位给予资金帮扶;四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部分资金。

(四)加强培训,保障编制。加强现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抓紧培训乡村干部,普及村庄规划基础知识,为村镇规划编制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五)强化服务,整体推进。鉴于新农村村庄统一规划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社会管理等多个职能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建设部门要做好规划工作的培训、规划设计、技术咨询和户型推介等相关工作。国土部门要结合新农村村庄统一规划建设,及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民集中建房提供用地保障。电力、通讯、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各乡镇(办事处)做好新农村村庄统一规划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文体等部门要协助各乡镇(办事处)做好规划区内的相应设施建设。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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