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林西县委工作规则_县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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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林西县委工作规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和县委集体领导制度,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逐步实现县委工作和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努力提高县委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林西县委是林西县的领导核心,在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领导下,对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第三条 县委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落实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议、决定;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密结合林西的实际;
坚持求真务实,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四条 县委实行领导的基本方式主要是:
对全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通过法定程序使县委的主张成为全县的行政规章或政令;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抓好干部的管理、教育、培养、考察、选拔、监督和奖惩工作; 向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县政协推荐干部;
在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及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
组织、协调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以及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保证其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动员、组织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实现党的任务,确保全县经济发展、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构建和谐林西。
二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委全委会。在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指示和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县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以及政法、统战、武装、民族宗教和共青团、工会、妇联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三)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和部署。
(四)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县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对县委常委会提出的需要县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五)向市委和县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定期接受评议和监督;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六)选举县委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七)对县委常委会提交的需由县委全委会任免的干部进行票决。
(八)其他需要县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六条 县委常委会。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县委职权,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县委全委会的决议,处理县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策重大问题,领导全面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召开县委全委会,向县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由县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组织安排好县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
(二)对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三)负责对上级党委的决定、指示和县党代表大会、县委全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组织实施,并对下级党组织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选拔、推荐、提名和任免干部,对干部实施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定期研究党的组织、宣传、教育、纪检及政法、武装、统战、民族宗教和群众工作。
(六)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重要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执行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讨论决定全县的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决定对全县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向和建设项目;讨论决定县政府党组请示的其他问题。
(七)对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及县政府组成部门、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八)以县委的名义向市委请示和报告工作;向全县各级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县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九)对其他必须由县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第七条 书记办公会。书记办公会主要职责和议事范围是:
(一)酝酿需要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主要包括对涉及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及党建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二)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并向县委常委进行通报;必要时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对县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实施和协调。
(四)负责处理一些不需县委常委会审议,但又不宜由县委书记、副书记个人决定的问题。
(五)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六)研究其他应由书记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三 组织原则
第八条 县委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制度,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县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县党代表大会。
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市委报告工作情况,对执行市委的重要决定作出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县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县委全委会或县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都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县委常委会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实行常委负责制。县委常委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每位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应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条 县委常委会活动的组织和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协调由书记负责。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县委委员的监督。县委常委会委员应积极支持书记的工作,并主动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
常委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县委常委会内部的团结,做到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第十一条 县委要坚持执行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通报情况,征求意见,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同心同德搞好工作。
第十二条 县委应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都应由下级组织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县委常委会委员、县委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可以公开的决议、决定,由县委全委会或县委常委会通过后发布公告、决议和纪要。
四 议事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县委议事和决策主要通过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组织实施。县委全委会是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县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县委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议事和决策程序坚持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纪要七个环节,不能简化和颠倒。
第一节 全委会
第十五条 县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县委全委会由县委常委会主持,会议议题由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到各位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涉及会前保密的材料在开会时下发。
第十七条 县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 表决方法。县委全委会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发扬民主,充分酝酿讨论,认真听取各位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涉及以下重大问题,应当进行表决: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2、保证上级党委、政府重大部署和决定在县内实施的原则意见;
3、关于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改革的方案;
4、对全县经济建设、党的建设和地方性重要工作的决定;
5、对干部任免、奖惩和推荐;
6、其他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
(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的不同,分别采用举手、口头、记名投票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赞同为通过。对需要表决的问题,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如讨论意见发生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可以采取:
1、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讨论后复议表决;
2、提交党的代表会议决定;
3、在特殊情况下,经到会的多数委员同意,也可将不同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裁决。第十九条 决议的实施。
1、县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全委会通过的决议。如有不同看法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难以执行原决议时,可向县委提出再讨论或报告上级。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原决议相违背的行为。
2、凡属重要决议应形成《县委全委会会议纪要》,发给县委委员,并视内容向县党代表、有关部门和基层党组织通报。
3、县委作出的决议,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县委。超过规定时间没有落实的,由县委有关部门逐项登记,报告书记、分管的副书记、常委、委员,督促承办部门抓紧落实。书记、分管的副书记、常委和委员在下次县委全委会上要对决议实施情况作出汇报。
第二十条 根据会议内容,经县委常委会确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可列席县委全委会。不是委员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对县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市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待召开县委全委会时予以追认。第二节 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县委常委会一般每月举行两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县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县政府党组关于经济工作的汇报,听取一次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党组的工作汇报和一次纪检(监察)工作专题汇报,每半年听取一次政法工作专题汇报。每年召开一次乡镇党委书记会议。重点听取以经济情况为主的工作汇报,研究经济形势,部署经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委常委会议题由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提出,经县委办公室汇总协调后,报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县委常委会议题不搞临时动议,每次提交讨论的议题适量,以保证参加会议的县委常委有足够的时间发表意见、研究讨论。
第二十五条 县委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位委员,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上分发。
第二十六条 县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提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对需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二十七条 县委常委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八条 县委常委会委员代表县委的重要书面讲话,须经县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县委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要认真考虑,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正确的集中。如发生需要改变集体决定的重要异议,应重新提请复议,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定。如争议的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复议表决;若遇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向市委报告,请示裁决。
第二十九条 县委常委会应有专人记录,重要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或以县委文件、县委办公室文件下发乡镇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县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
第三十条 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常委发言要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意见,以便于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县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会。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县委常委会,未经批准列席人员不得自带随员或指定他人代替。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第三节 书记办公会
第三十四条 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县委书记确定。书记办公会由县委书记主持,副书记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五条 书记办公会议题由县委书记、副书记提出,县委书记确定,有关事项由有关部门准备。第三十六条 书记办公会商议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如对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般应当缓议,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进行研究。
凡必须经过集体议事的重大事项,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第四节 重大问题决策程序
第三十七条 县委全委会和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作好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对复杂问题要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供讨论和表决时使用。
(二)方案提出后,广泛听取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要充分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的意见,有的还要听取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还应组织有关的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县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县委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县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县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县委全委会或县委常委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推荐、任免干部的决策。
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和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程序,讨论干部问题时,县委常委或委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县委常委或委员的半数赞同为通过。与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五节 其他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委可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县委全委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及县委专题会议。其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措施,安排部署全县性某阶段或某些方面的重要工作,研究专题性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由县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县委全委扩大会议由县委常委会主持。会议的扩大范围、参会人员及召开时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讨论的事项根据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下发乡镇和有关部门执行,县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县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联席会议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领导参加,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县委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下发乡镇和有关部门执行,县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第四十三条 县委专题会议。县委专题会议由县委书记或副书记、常委召集主持,根据会议主持人交办意见由县委办公室安排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会议议定的具体事项,由有关部门承办;需提请书记办公会或县委常委会研究的问题,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县委各类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由其办公室或所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安排。
五 日常工作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会议及文件处理。县委应带头精简会议和文件。除县委全委会外,县委及所属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至两次全局性的会议,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会议经费包干,接受财政监督。所属各职能部门制发的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工作的文件,县委不予转发;凡能口头答复或当面解决的问题,不制发文件;会议已印发了的文件,会后一般不再印发。县委领导同志的讲话,非经集体讨论同意,不作正式文件印发。县委文件必须准确规范,言简意赅,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问题的明确意见和措施。县委办理文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自治区相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以县委名义上报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以县委名义表彰和奖励的决定,须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县委书记签发。涉及全县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可以县委和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
(二)以县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单方面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县委书记签发。若遇重大问题,可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县委书记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以县委名义印发、批转、转发的文件,县委的批复、复函、电报,经县委领导批示,由分管副书记签发,也可委托县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经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干部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以县委名义草拟通知,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签发。
对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县委管理的干部的决定,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签发。各乡镇和各部门上报县委审批的文件,由县委办公室按办文程序提出拟办意见后,分送县委有关领导审批。除特殊紧急的或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县委领导个人一般不直接受理、审批下级党委、部门上报县委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 讲话和发表文章。具体要求如下:
1、县委召开的会议,一般以一位领导的报告为主。以县委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一般由分管副书记或常委出席讲话。
2、县委常委代表县委发表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讲话,事先应经过县委常委会讨论。
3、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召开的单项性、专业性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县委领导一般不参加,如确有必要请县委领导出席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告县委办公室统一安排。
4、县委常委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只代表个人,如以县委名义发表,须经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习调研制度。县委应始终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总揽工作全局,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与时俱进,搞好党的建设。县委委员、常委必须不断地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县委常委会应认真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由县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常委召集主持。学习内容由县委宣传部提出,与县委书记商定后组织学习。学习时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天。县委委员、常委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本规则,提高认识,在此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提高工作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县委委员、常委应认真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入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查研究,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体察民情,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县委委员和常委都应按照分工建立各自的联系点,经常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指导帮助基层单位的工作,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带头勤政廉政,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制度。县委常委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分管工作的实际,实事求是、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已经县党代表大会或县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如不是同原决定有原则上抵触或涉及改变原决定的或不涉及本县全局性安排和协调的以及上级对口部门布置的工作,均由分管常委负责贯彻落实。第四十八条 工作报告制度。县委常委每年要对所分管的工作向县委常委会报告,并对下一年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常委会每半年要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所报告工作,如有需县委全委会审议、通过事项的,要采取召开县委全委会报告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如无需审议、通过的事项,可将有关内容负责制成材料送至各位委员。
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县委全委会每年应向县党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上一年度县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2、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3、对全县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及其主要理由;
4、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
县委常委会应每年向县党代表通报一次全县重点工作情况,通报内容参照县委全委会向县党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同时,侧重于全县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当前取得阶段性进展的重点工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监督制度。严格遵循《干部任用条例》、《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公务员法》和五加一文件等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坚持和完善干部任用民主推荐制度、推荐考察责任制度、差额考察制度、票决制度、公示制度、试用期制度、定期和不定期考察制度、公开评议制度、年度反馈谈话制度,积极培养,大胆创新,严格程序,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公正评价,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进一步增强干部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程度。县委委员和常委在干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五十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除严格按规定参加班子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外,县委常委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根据市委的安排确定。会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会上每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准备发言提纲,认真剖析和检查,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批评与自我批评成为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增强战斗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每次民主生活会后,除了形成材料上报以外,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县委常委每年都要有选择地参加分管部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引导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针对性地帮助整改。
第五十一条 公务活动廉政制度。县委常委要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作出表率,狠抓落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时,要负责抓好自己分管部门的勤政廉政工作,带领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败工作。
县委委员和常委参加社会活动和各种接待活动,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在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不得接受下级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和事务活动。严格管好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施加影响。
第五十二条 内外事活动制度。县委常委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和一般应酬性活动,以便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县委领导集体参加的重要活动,由县委办公室根据县委主要领导的意见,统一安排。
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以及常委下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等,要按县委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报道,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作报道。凡需县委领导出面,参加迎送、陪同、会见、签字等仪式和剪彩等外事活动,均由县委办公室商同有关部门作出安排。确需县委领导出面并在活动中发表正式讲话,由主办单位准备讲话稿,报县委办公室审定。
第五十三条 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接待一个、处理一个、稳定一个的原则,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分管或主管领导召集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接待或例会研究解决。由县信访办负责确定接待、会议地点,并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明确政策规定或接待前已例会研究并确定了处理意见的,当即予以答复;对不能明确答复的,根据政策规定形成意见后,予以答复;对案情比较复杂,一时不能答复的,可责成有关地区、部门限期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予以答复;案情重大的信访问题,可提请县委召开专题会议或信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会议保密制度。认真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保密工作规定,严守党的机密。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严格确定出席、列席人员。
凡涉及秘密的县委常委会,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会议印发的文件及其数量。涉密的文件要标明密级、统一编号,按规定的范围印发。会议的讨论情况,凡涉密内容的必须保密。书记办公会、县委常委会在讨论人事等重大问题时,未经批准传达和公布的会议讨论情况,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会议结束后,凡秘密文件要认真清理,如数收回。
第五十五条 考核监督制度。对县委和县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的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市委组织部和县委,根据有关要求,针对全县实际分别进行,强化对县委班子成员的监督。县委每年应对《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本规则执行情况进行一至两次自查通报,并上报市委组织部。对《条例》和规则执行情况应主动接受党代表和其他党内人士、群众及舆论的监督,促进有效的贯彻落实,逐步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六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实施由书记为主负责,副书记、常委和委员协助执行,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县委办公室负责规则的具体承办、督促工作。规则执行情况由县党代表、县委班子成员和县纪委负责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县委全委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