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管理规定_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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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规定
AH/00/KH/04.01/00/2010
为了业主的房屋能安全、完整、长久地正常使用,确保物业内全体业主共同财产不受损害,从而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便业主、装修施工单位和管理处共同遵守。
一、装修施工单位选择、装修申请、审批、施工、验收管理:
(一)装修施工单位选择:
为确保业主的自身利益,建议选择有信誉、有实力、施工质量好、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承建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应齐全。
(二)申请:
1、业主在办理装修事宜前请认真阅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
宅质量保证书》,详细了解装修时应注意的事项。
2、业主在办完入户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住宅装修手续,租户在获得业主的书面授权
后(此件留管理处)亦可代表业主申请办理装修手续,并行使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3、业主在装修前应填写《装修申请表》,如实申报装修施工单位、施工期限、施工
内容等;施工单位应交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负责人的身份证(留复印件);如需动火作业还须领取《动火证》。如果业主是自行装修的,在装修前应到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承诺书。
4、业主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备齐资料一起到管理处办理装修手续,将《装修申请表》、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给排水管线图、电气线路图、天花装饰图等)、施工单位的资料送交管理处预审。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及图纸须业主签名。
(三)审批:
1、业主/住户应确保装修方案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及标准,任何违反法规条例的方案均不会被批准。
2、接到业主/住户递交的装修设计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管理处按有关规范要求和本物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的审核意见;未通过者,需退回并重新提供方案,任何重新递交的方案仍按原规定程序进行。
3、装修方案最终由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因擅自装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业主承担。
4、管理处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审核(包括人员身份、特殊工种的资质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5、物业公司、施工单位、业主三方必须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四)施工:
1、施工单位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未经教
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施工单位应向管理处提交施工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及特殊工种(如电工证、工
证)的复印件两张(验原件),交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办理《临时出入证》(工本费10元)。
3、施工单位凭管理处签发的《装修施工许可证》进场,并张贴在进户门的显眼处。
4、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处审查的方案进行,不得有任何更改;如实际情况需要进
行重大更改,必须报管理处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5、不得违反规定的施工时间(8:00时至18:00时;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
00时和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钻、锯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活动)。
6、施工现场必须按《消防法》规定每50㎡配一只4kg灭火器的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消
防灭火器。灭火器存放于易取用的位置。及时清理杂物和垃圾,杜绝火险隐患。
7、所有进入本物业的施工单位应自觉遵守本物业内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管
理制度的施工单位,管理处将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及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验收:
1、装修工程完工后,管理处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管理处的验收纯系对涉及物业整
体安全和全体业主利益,诸如:结构、消防、用电、外观、公共区域等方面的验收,不涉及装修工程本身质量。
2、装修工程验收不合格则须限期整改,再行复检,直至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由于未通
过验收就投入使用所产生的后果由业主(使用人)自行负责;
二、装修建筑、水、电、空调、消防等的管理:
(一)建筑:
1、所选用的装修材料及装修工程应符合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
求,以确保业主/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装修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的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不得占用、损坏住宅的公用部
分、公用设备或者移动公用设备。
3、业主/住户在进行装修时,不得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梁、柱、承重墙,地板和屋面的防水
层(或隔热层),不得在楼板、梁、柱等钢筋混凝土结构打洞穿管,不得增设任何砌体内隔墙,并不得在外墙上随意开孔。
4、不得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外墙以及道路或者其它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阳光篷、雨篷、外伸式花架等)。
5、不得安装室外防盗窗、防盗网,有安装需要的建议采用安装室内防盗网。
6、允许对家庭居室的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饰,但不得凿除地面原钢筋;且地
面的装饰材料若需要用大理石等重型材料者,请严格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有关楼面荷载设计允许值配置,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住户负责承担,建议不要使用厚度2公分以上的大理石和花岗石板材装饰地面。
7、装修前应进行防白蚁处理,特别是木质地板、护板墙、踢脚线、衣柜等,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业主/住户自行承担。
(二)厨房、卫生间(含给排水及燃气):
1、进行装修时要对排水管进行通水试验;对燃气管道进行保护,不允许任何损失;注意
暗敷的自来水管和电线的保护。
2、不得对原设计安装的给排水主管道进行改动或损坏。
3、不得随意改动原设计安装的户内给排水管道,如需改装、增建应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
请,并提出改装方案及图纸,经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住户应注意改动部位的整个墙面的防水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及相关损失由业主/住户负责。
4、装修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对房间内所有裸露的排水管口进行严格封堵,下排口应将盖子
盖好,侧排口应用布条或编织袋等物塞严。
5、严禁改动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
6、切勿钻、凿打防水层或以重力碰撞,震动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禁止将杂物、废料及水泥浆等建筑垃圾倒入厨房、厕所的排水管内,如造成任何堵塞
或损坏,业主或负责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及时疏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8、公共水路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不得擅自维修,如由此而造
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应由业主/住户负责全部赔偿责任。
9、厨房、卫生间天花应留有便于疏通排水管的检查口或可拆卸天花板。
10、燃气表具、管道的增减、更改须严格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办理,否则由此
造成的后果由业主/住户负责。
(三)电:
1、电气线路必须由持有《电工上岗操作证》的合格电工施工。
2、室内总用电量应小于进户总开关的额定负荷。
3、各用户的电源必须通过自用电表,严禁在公共回路上搭接。私自用公共电源视为盗窃
行为将按规定索赔,量大情节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身损害均由业主/住户负责承担。
4、用户如需要增加用电负荷,必须向相关电力部门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报物业管理处
备案。
5、业主/住户对原设计安装的电路如确需变更,应向管理处书面申请,提交变更方案,待
审核同意后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且不得对审核后的方案进行变更,以维护供电设施的可靠性,保证安全用电。
6、所有用电线路,必须有符合消防要求的管道保护,并排列整齐、标志清楚;特别是接
地保护线必须是黄绿双色线,其导色截面积必须与相线相等,且不得小于1.5㎜2;电气安装应符合电气安装的技术规范。
7、进户总开关前的电路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检查维修,不能私自作业。如因私自
作业,造成公共电器设施损坏及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业主/住户负全部的责任;
8、进户总开关发生跳闸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合闸。不得强行合闸。如果
业主对总开关跳闸故障不能处理时,可通知物业管理处协助处理。
(四)智能设施及管线:
1、室内电信、网络、有限电视、报警及安防对讲报警等智能设施管线,移位或增设后应
保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更改智能系统和所属设备,若有需要更改必须由管理处指定的专业公司施工,费用业主自理。
2、智能化系统移位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原施工单位统一施工,费用业主自理。
(五)空调:
1、进入本物业安装空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空调安装资质证书和上岗操作证,操作人
员应参加了相应的人身保险。
2、为确保本物业外观整齐,如业主/住户使用分体空调,在安装空调室外机时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管线排列整齐,保温防护完好美观,冷凝水须接入相应的排水管道。
(六)消防:
1、严禁对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任何改动,擅自改动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肇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2、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的安装及改建,必须由管理处组织的相关专业公司进行。
3、严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防火门须保持常关。
(七)公共通道
不得私自占用公共通道,不得在户门前的公共通道上私自设置电灯及铺设地砖,不得改变公共通道的装修,不得在公共通道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它人反感的物件(如反光镜、雕塑等)
三、电梯使用管理:
(一)进入电梯轿厢内勿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二)客梯勿搬运货物、垃圾等。
(三)电梯内勿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经管理处批准,并采取安
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以装运。
(四)轿厢内请不要动作粗野,只按需要的按钮,不可击打按钮、用硬物按按钮、撞击门板。
(五)使用电梯搬运货物,勿超过额定重量。其装修材料若超长、超重则不得使用电梯搬运,从消防楼梯处搬运上行。搬运过程中应注意礼让。
(六)使用电梯搬运垃圾时,应使用不泄露的编织袋进行装运。
(七)因行为人使用不当或蓄意损坏电梯,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四、环卫、绿化管理:
(一)日产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并以不泄露的编织袋装好封口后,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上
午9:30时至11:00时,下午14:00时至16:00时)运至本物业指定地点。
(二)请不要将装修垃圾倾倒在本物业周围。
(三)装修垃圾只能用货梯或消防梯运送。不得利用客梯运载装修垃圾。
(四)要保持公用走道、楼梯、电梯的整洁、通畅,勿在公共走廊过道堆放杂物。
(五)要爱护本物业周围的绿化和环境美化设施,严禁攀折花木。
(六)除业主姓氏标牌外,勿在外墙、玻璃、阳台和进户门等任何部位设置有关宣传和广告的标志、标牌等。
五、治安管理
(一)施工人员要言行文明,衣着整齐。在进入本物业时起至离开本物业时止必须佩戴《临
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相应的作业区内活动。无证或冒用他人证件及使用过期证件者不允许进入本物业。
(二)施工人员不准骚扰其他住户,勿影响他人生活,不得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不
得引起其他住户投诉。
(三)不得在本物业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活动,一经发现,将报告公安部门按
有关规定处理。
(四)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如在本物业内住宿,应到安管部吧办理有关手续。
(五)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公共设施,对于损坏公共设施者将按本规定处理乃至诉之于法律处
理。
(六)装修作业只能在所属的户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包括天台、楼道等)进行加工、堆料等。
(七)业主/住户及施工人员要有足够的安全保卫意识,要积极配合本物业安管队员,搞好
本物业的联防安全工作。
(八)一切易燃物品如天那水、松节油、丙酮等,不能储藏与室内,不能与装修材料混放,并严禁将以上物品倒入本物业排水系统。禁止石油液化气罐进入本物业。
(九)时刻重视烟火管理,严禁使用电炉;若工程确需烧焊,必须事先落实防火措施(如配
置灭火器等),提前壹天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并办理《动火证》手续,取得书面同意后方可由持证人员进行:加工木料和做油漆期间严禁烧焊。
(十)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品严禁进入本物业,本物业安管人员有权对进入本物业的物品进
行甄别是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搬出本物业内的大件或贵重物品,须由业主到客户服务中心开具的《出门单》,方可放行。
(十一)管理处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进行装修单元内巡查,若有违章,即会提出整改意见和
处理办法,望业主/住户和施工人员积极配合,落实整改,若有延误,管理处将会采取相应措施,而无须另行通知。
六、违规处理:
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需要业主/住户及进入本物业的施工人员共同自觉遵守及爱护。为保护业主/住户的切身利益,对违规者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责令停工或改正;
(二)责令恢复原状;
(三)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由相关行政机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