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_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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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成立筹备组,在房产管理局、小区办公室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房屋每1单元1票,非住宅房屋每2000平方米1票,不足2000平方米的每1产权证1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1票。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发起,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配合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物业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五)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四条 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15人组成,(只能是单数)其中设主任1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条 1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其中主任候选人的推荐,必须有2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不经公告,选举无效。公告内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等。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1名监票人。
第十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公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1个月内将候选人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
第十一条 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两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业主手中,并办理送达手续;邮寄送达的,须留存挂号存根。
第十二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开箱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第十四条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有效。
第十五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第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七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7人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产权人的监督,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2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并要说明理由。被提名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讨论通过《关于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持相关的文件到小区所在地的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报批手续。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申诉,并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向全体产权人公告业主委员会的当选名单。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二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