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业务操作规程_审计操作规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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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工作,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根据有关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审计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是我所及审计业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业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我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修改补充。

第四条所领导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审计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审计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六条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重点及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实施步骤和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同时对审计项目可能遇到的审计风险进行适度的评估。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负责人审核后,报所领导批准,由审计组具体实施。

第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由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审计预告,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事项做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审计情况就具体审计事项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法定的审计程序范围内通过必要的审计手段实施审计。

第九条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或发现比较严重问题,应及时向所领导请示汇报。所领导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组报告。审计组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组报告,作出书面说明并保留征求意见的审计组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组将审计组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前调查、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审计资料,报审计组所在科室处负责人复核并取得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复核通过后,审计组拟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组所在科室处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复核意见报所在科室领导审核。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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