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培训_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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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培训提纲
时间:2014年8月28日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50%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上。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三、第一次业主大会的筹备:
(一)时间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召开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筹备组组成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业主、建设单位(前期物管)、社区居委会的代表协商组建。
(三)建设单位的责任:自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之日7日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
(四)社区居委会的责任:协商建设单位、业主做好筹备工作。
摸底、审查、推荐、确认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提出或审核把关管理规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1、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1)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2)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3)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4)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5)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6)业主应尽的义务;
(7)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1)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2)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3)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5)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6)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7)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8)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9)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1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四、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监督、协商、支持。
五、必须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会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利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工作要求:
(一)社区居委会要认真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
(1)社区要建立业委会工作群;
(2)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时,一定要把好关。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
(1)学习《物权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2)建立业主联系QQ群。利用信息时代的网络优势,及时在群里向业主发布信息,征求意见、汇报工作,同时业主也可通过QQ群向业委会反映问题及提出建议意见,在网上进行大讨论,确定近期工作目标和今后工作思路;
(3)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严格按业主委员会职责要求及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克服不作为和乱作为。
1、不作为:
(1)不按期召开业主大会;
(2)不向业主报告业委会的一年工作情况;
(3)不公布业委会收入和支付账目;
(4)不听取业主正确意见;
(5)不履行业委会应该承担的职责;
(6)不监督物管服务公司开展服务。
2、乱作为:
(1)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及用途不通过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管服务公司不通过业主大会。
(3)擅自同意提高物管服务费收费标准。
(4)同意小区公共用房、绿地、水面、公用设施等违规出租出让、私自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