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引》V02_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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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我市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把我市企业打造成自主创新的主体,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东莞行政区域内各种性质的企业制定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均可参考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有关术语和定义。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指企业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有效推动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而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的组织、协调、谋划、利用和控制的过程。

“企业知识产权”是指和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号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企业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专利、商标、版权的申请、注册、登记,职务发明奖励、信息网络建设、维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工作事务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最高企业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

(一)把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及管理决策;

(二)设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划拨专门经费,配备合适的人力、物力资源。

第七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部门各项工作开展,高效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二)协调本部门和企业内部研发部门、市场部门关系,确保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市场体现;

(三)协调企业与外部企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工作关系,负责企业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确权、维权环境。

(四)向企业最高管理人员及时汇报各种知识产权信息,取得工作上的支持。

第八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制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企业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各项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获取、使用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与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获得、转让、许可的合同管理;

(五)负责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与应对,及时处理企业内外部各种知识产权纠纷;

(六)负责企业内外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

(七)负责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

(八)负责聘请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人为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

(九)负责省市科技项目、创意和文化产业项目,以及有关知识产权项目申报。

第九条 企业研发时应制定相应计划,实施市场调研,并对该领域内的相关科技文献及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检索,对拟研发项目的现有技术状况、知识产权状况和竞争对手的技术状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合法利用他人有效及无效的相关知识产权,避免重复研发。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协助研发部门对研发活动实施过程跟踪与监控,适时调整研发策略和研发内容,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研发成果进行评估、确认,明确研发成果的保护方式,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企业在采购产品时,应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协助采购部门对商品、商品包装、商品说明书进行检查,对标注专利标示、商标、版权信息的商品进行确认、登记,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商品数据库。

对于专利商品,应当审核专利标示标注方式的规范性,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予以备案。

对于注册商标商品,应要求供货方提供《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并对照《商标注册证》上的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商品商标属许可使用的,应查验被许可人提供的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合同副本复印件以及商标使用的规范性。

对于版权商品及与版权相关的商品,应当审核供货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商品版权信息的标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明显侵犯他人版权的作品。

第十一条 企业在来料加工、贴牌生产、委托加工时,应避免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收集对方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必要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范围、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时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产品与方法等技术的改进与创新、阶段性发明创造等,应及时提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评估,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和保护形式。

第十三条 企业在产品销售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提出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协助销售部门对销售市场实施监控,对展会展销的产品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企业在对外贸易和合作中,应对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了解该知识产权在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状况、输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企业应在对外贸易与合作合同中对涉及的知识产权明确其权利归属、使用方式和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产出。

第十六条 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的各个环节,应重视知识产权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

企业应认识到,相关文献资料的整理、保存、分析对保持企业知识产权的完整性、时效性、财产性和法律性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把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以最大限度的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

第十八条 涉及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等。企业在提起和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的行政处理请求或诉讼时,应评估自己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并做好成本预测,避免盲目提出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被控侵权时,应分析自己是否构成侵权,并采取积极地应对策略。

第二章 企业专利权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本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并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专利战略和专利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专利管理的内容是:

(一)制定企业专利工作制度;

(二)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四)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五)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必要时可与专利中介机构联系;

(六)管理专利申报工作,向企业其他部门提供专利咨询;

(七)负责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以及涉及本单位的专利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等事务;

(八)监视专利侵权行为,提起或应对专利行政调处和诉讼;

(九)实施专利奖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制度的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四)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五)对参与专利技术开发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六)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提出专利行政调处、司法诉讼及专利权海关保护等;

(七)其它和企业专利有关的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组织研发部门对拟申请专利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检索、分析、论证,及时作出申请专利与否的决策;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确定是否纳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的活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专业人员,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涉外专利事务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交专利申请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监控申请全过程,负责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审查意见的答复和有关费用的支付。避免因耽误期限和费用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权存续期间,应及时缴纳年费,避免因未缴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对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自愿放弃的除外。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专利权人未按时交纳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可以在年费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在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专利局就会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此时权利人的唯一补救措施就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及时提出权利恢复请求。除非权利人能找到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可以最迟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权利恢复请求。

第二十五条 为及时获得专利权保护,企业可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

企业在就相同主题提出多次专利申请的情况下,后续的专利申请应在优先权日内及时提出,以防止优先权丧失。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但对于仅仅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创造,企业应认识到“合同约定”原则对确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重要性,企业应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实施研发前通过合同来约定发明创造的产权归属。

第二十七条 企业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企业职工调离、退休,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为个人专利。

企业应尊重职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的,由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九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企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企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企业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的合同时,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专利实施。

企业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从独占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不同限制程度的许可方式中,选择合理的许可方式,并制定适当的专利使用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为避免两个专利技术比较接近的企业相互发生侵权现象,并节省开发成本,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可寻求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的专利双边或多边“交叉许可”,推行“专利同盟”战略。

在专利实施的高级阶段,企业应将专利实施与标准化工作相结合,融合专利技术和产业标准的特点,将国际化专利许可战略构建在技术标准之中。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转让行为自登记日起生效。企业进行专利权转让(引进),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相关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

对于专利权的无偿转让或者企业发生改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而导致专利权转让的情形,也需要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跟踪企业专利在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协助相关人员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和司法途径加强专利保护。

企业专利产品涉及进出口贸易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专利权的海关保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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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商标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商标权管理工作的目的:通过开展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及时应对商标竞争威胁,化解商标法律风险和危机,增强应对及解决商标权争端和纠纷的能力,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充分利用商标战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商标管理的内容:

(一)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实施企业商标战略;

(二)管理企业商标的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

(三)对企业商标印制进行监督管理;(四)提起或应对企业商标纠纷;

(五)指导和监督企业各部门规范使用商标;(六)管理企业商标档案,处理相关商标信息;(七)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商标咨询与培训;(八)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协助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前期,考虑新产品商标的选择、设计及使用问题。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应当进行检索,特别是对本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领域进行商标检索,避免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已提出注册申请并已公告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施行跨类别保护,企业不得模仿他人驰名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商标的设计应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要求,同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企业名称权等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 为避免企业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上被他人抢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做好商标的防御性注册。

第三十八条 为防止商标在境外被抢注,企业应有对其商标进行境外注册意识。

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途径进行境外商标注册,建议优先考虑应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来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应做好商标权的保护工作。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做好注册商标的续展工作,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最迟在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否则企业将丧失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监督有关部门按商标法规定有效和正确使用商标。

第四十条 企业应充分利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企业应通过商标的使用和推广来提高商标的市场信誉。第四十一条 企业可通过商标的独占、排他或普通使用许可来扩大市场占有率。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自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并注意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以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

第四十二条 企业的注册商标可以转让。

企业转让其注册商标,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培育具有良好市场信誉的商标不易,企业对商标转让应慎重。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确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对受让商标的市场形象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被质押后,方可受让商标。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可以利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融资。企业对其商标权设立质押的,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第四章 企业著作权管理

第四十五条 该章所称作品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作品。

第四十六条 企业著作权管理工作的目的:明确企业作品的创作、保护、使用和管理职责,规范作品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

第四十七条 企业著作权管理实施的范围:实施企业著作权管理的企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企业和部分版权产业企业二大类。

(一)核心版权产业企业。指企业的全部经营行为限于对作品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进行创作、生产、制造、表演、播放、网络传播、展览、发行或者销售的产业。具体包括以下九大领域:①从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类作品的创作、开发、出版、复制、发行等活动的;②从事新闻、文学作品创作、出版、印制、发行等活动的行业;③从事音乐、戏剧等类作品创作、出版、印刷、发行、表演等活动的行业;④从事电影作品的创作、摄制、生产、发行、放映等活动的行业;⑤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等活动的行业;⑥从事摄影活动的行业;⑦从事视觉和绘画艺术等类作品的创作、制作、展览、发行等 14 活动的行业;⑧从事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等活动的行业;⑨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行业等。

(二)部分版权产业企业。指企业的部分经营行为与作品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有关,经营活动涉及对作品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进行创作、生产、制造、表演、播放、网络传播、展览、发行或者销售等,包括从事服装、纺织品、制鞋、珠宝、造币、(手工)工艺品、家具、家庭用品、陶瓷、玻璃器皿、墙纸、地毯、玩具、游戏用品、建筑、工程设计、调查、室内装修设计、博物馆等活动有关的行业。

第四十八条 企业著作权管理的内容:

(一)制定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著作权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参与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的的制定和实施;

(四)组织企业管理人员、作品创作开发人员及普通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著作权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培训企业版权管理专(兼)职人员;

(五)管理企业作品的版权文献,建立版权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分析工作;

(六)负责企业作品的转让、许可贸易、作品评估、作价投资、著作权质押贷款,以及作品商业开发过程有关合同的管理等;

(七)负责企业作品的著作权自愿登记、版权贸易中的著作权合同备案工作;

(八)负责著作权保护,包括监视著作权侵权行为、请求主管行政机关查处、提起著作权诉讼等;

(九)实施著作权奖惩;

(十)负责企业著作权管理的其它事项。包括运用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以及充分使用进入公用领域的作品等原则,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

第四十九条 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关于与聘用的专业创作开发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关于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等类作品著作权权属管理的规定;

(三)关于收购外来作品的规定;

(四)关于订立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的规定;

(五)关于自行开发和授权他人开发作品衍生产品的规定;

(六)关于对自创作品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规定;

(七)关于对自创作品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的规定;

(八)关于版权产品的市场监管和维权的规定;

(九)关于版权贸易的规定;

(十)关于处理版权纠纷的有关规定;

(十一)关于对版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管理的规定;

(十二)关于将自创作品数量、自创作品的创作开发和生产经营状况、作品版权保护等纳入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的规定;

(十三)关于作品创作数量、所创作作品产生的经济效益与作品创作者的奖励、晋职以及职称评定挂钩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十四)关于鼓励作品创作办法的规定;

(十五)关于建立合同执行跟踪制度和合同归档制度的规定;

(十六)关于制定各类著作权合同范本等的规定。第五十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第五十一条 企业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即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第五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对下述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

(一)主要是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职务作品。

以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企业可给予作者奖励。第五十三条 对员工为完成企业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企业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并且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本企业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对上述职务作品,企业可与作者在创作时签订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其他权利都有企业享有。

第五十四条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创作作品,应在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企业,对委托作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签订免责条款,并就受托人的保密义务做出规定。

第五十五条 为控制作品的非法传播和利用,保证权利人的市场经济利益,企业、特别是高科技技术软件企业著作权人可采取控制接触作品和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

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应具有合法性,不能妨害公共利益。同时,技术措施的目的在于正当行使版权,不得出于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目的。

第五十六条 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企业著作权人应在其作品上添加和完善相应的包括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时间以 18 及使用有关作品的条款或条件等内容在内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第五十七条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权利人是否登记不影响其权利的取得和保护。本指引建议著作权人积极进行著作权登记,理由如下:

(一)经登记后取得的著作权证书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具有公信力和降低维权成本的作用。在请求行政或诉讼维权时,著作权人可凭著作权登记证书表明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对方如有异议,则由对方承担证实登记人不是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

(二)有利于著作权转让、许可的进行;

(三)对取得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可享受国家、省市的相关科技优惠政策。

为避免因著作权的归属或侵权行为发生纠纷,未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应将在创作过程中产生的档案或收集的全部资料进行保存,以证明本企业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五十八条 企业可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受理机构是广东省版权局。

企业可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指定机构机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企业可请求东莞市版权局代为办理以上两类作品登记事 19 宜。

鼓励著作权中介组织开展著作权登记代理业务。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著作权人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并利于维权,建议企业著作权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目前已批准成立四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另外,电影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正在筹建中。

第五章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第六十条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应采取妥善措施对其实施有效管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的技术信息可能包括新产品、产品配方、自制设备及对设备的改进、工艺配方、生产技术报告、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涉及公司技术秘密的摄影、录像等信息。

企业的经营信息可能包括产销策略、客户名单及其购销合同、货源情报、市场、价格、财务经营信息、公司特有的管理方式以及招投标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对自身的商业秘密状况进行摸底,确定商业秘密范围。

企业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来进行商业秘密认定和保护。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即该商业秘密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不属于该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企业也可以提出专利申请,商业秘密就转化为专利。

企业应充分认识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两种保护方式的优缺点,对商业秘密采取合适的保护方式。

如果一项技术既符合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又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企业可在充分公开为前提的条件下申请专利,同时又保留部分技术要点作为商业秘密。本指引建议企业通过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技术应是他人难以自行研制或通过反向工程等手段进行破解的技术。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有关商业秘密的保密规定,使企业商业秘密的认定、保管、使用及保护规范化、制度化。

保密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归档、商业秘密的接触和使用、员工的保密义务、对员工保密意识的教育、具体的保密措施、违反规定的责任承担等。第六十四条 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在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时,企业在就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的同时,应同时就保密事项作出规定。

第六十五条 企业在加工承揽合同、在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时,要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第六十六条 企业在对外宣传、交流以及接待外来人员时,应加强商业秘密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也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本指引制定专门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等。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由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由企业参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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