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案例_经济法教学案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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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案例
第一章绪论
1、某省滨海市下辖某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光华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光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此后,光华公司向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了维持该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光华土地使用权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要求:根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公司的权益? 答案与解析:
(1)光华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2)光华公司如果不服滨海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析: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只能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南方工业公司与国华机械厂签订合同,约定由国华机械厂为南方工业公司生产10台符合一定标准的机床;并约定南方工业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机床安装使用后,如无质量问题,再支付其余货款;同时双方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则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南方工业公司将机床安装投入生产后,加工的产品废品率大大超过合同规定标准。经检查,产生废品的原因是机床的一个重要参数不合格。国华机械厂多次派人对机床进行修理,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为此给南方工业公司造成5万元的经济损失。
南方工业公司遂通知国华机械厂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机床并返还预付款,同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国华机械厂拒绝了南方工业公司的要求。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开庭前,国华机械厂向法院提交了与南方工业公司的仲裁协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南方工业公司解除其与国华机械厂买卖机床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国华机械厂虽多次派人修理机床,仍不能使交付的机床达到合格标准,因此,南方工业公司可以通知解除与国华机械厂的合同。
(2)南方工业公司要求退回机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合法。根据《合同示》的规定,解除合同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南方工业公司认为合同解除,仲裁协议也随之失效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合法。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解析:理由即是上述答案中的理由。
3.位于方源市的A公司与位于强力市的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办公楼的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位于H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来果真发生纠纷,由H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鉴该案的教育意义比较大,该仲裁委员会决定公开审理,但A公司表示反对。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A公司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B公司则要求A公司履行裁决书。由于A公司很长时间不履行仲裁裁决书,B公司便申请该仲裁委员会执行,但被该仲裁委员会拒绝。请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两公司可否约定由H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为什么?(2)A公司能否反对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为什么?(3)A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4)该仲裁委员会拒绝B公司的执行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可以约定。仲裁与诉讼不同,在诉讼中,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当事人一般不能另行选择管辖法院;而在仲裁中,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2)可以反对。因为仲裁原则上应当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也可以公开进行,这与诉讼不同,诉讼原则上应公开进行。(3)不能。这是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一般可以上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既不能再向其他仲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
(4)正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1.张某、李某、胡某分别出资1万元、2万元、3万元设立一合伙企业“天地有限企业”,三人同意张某用其劳务折合为1万元出资额。合伙协议作了如下约定:李某执行合伙事务,其他两合伙人负责监督;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后胡某以“天地有限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了原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为卖方),但当A公司向合伙企业交货时,李某代表合伙企业拒绝接受,理由是协议约定胡某无权对外代表企业订合同的权利。不久,卫某经胡某和李某的同意(张某反对)加入到合伙企业,此时合伙企业欠B公司10万元。半年后,合伙企业亏损更为严重,共欠B公司30万元,而企业的财产只有1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为了方便,B公司要求胡某一人将20万元全部偿还,但胡某以自己的出资额仅为50%为由拒绝清偿全部债务。请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李某的出资有无问题?为什么/(2)李某可否代表合伙企业拒绝履行胡某以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订立的合同?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还可以有哪些?
(4)胡某拒绝向B公司清偿债务的理由可否成立?为什么?
(5)如果胡某清偿了全部债务,他可以采取何种措施减少其损失?
(6)卫某的入伙行为是否合法?假如卫某入伙,其应当对多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与解析:
(1)合伙企业的名称存在问题,是不合法的。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标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李某的出资没有问题,因为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可以,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关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本案中对胡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案的A公司)
(3)还可以约定由三合伙人共同执行,或由李某、张某中的任一人执行,也可以约定由三合伙人中的任两人执行。
(4)胡某的拒绝不能成立。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一个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有关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案的B公司)。
(5)胡某清偿后,可以向其他两个合伙人(张某、李某)追偿胡某多偿还的部分。
(6)卫某的入伙不符合要求,因为入伙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本案中合伙人张某并未同意;如果卫某入伙合法,其应当对全部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入伙人应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入伙后的债务就更应承担连带责任了)。
2.2001年2月11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3月5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1年8月10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8月15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3 000元,欠乙工资6 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6 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7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8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3万元。要求:(1)乙于3月5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与解析:
(1)乙于3月5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5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35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3.A.B.C.三人商议共同举办一个合伙企业,从事商贸活动。他们商定:AB用货币出资,C因与岗职工经济困难,部分以货币,部分以劳务出资,A因能力强被委托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C只参加具体劳动工作,而B考虑风险,只愿意出资并且仅以所出资本对合伙企业负责。三人商定了经营范围,出资期限及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入伙与退伙等事项,并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取名为“光明贸易有限责任商行”。至于经营场所,他们决定待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去确定。三人作出商议后,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并向工商局说明了他们口头商议的内容。工商局承办人员听完后,指出他们的设立登记申请部分内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某些规定,须作出修正。
问:A、B、C三人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登记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答案与解析:
(1)违反了合伙人须均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的法律规定。B只愿意做有限责任的出资者,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不为法律所允许。
(2)违反了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ABC只是口头上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协议。
(3)违反了合伙企业名称的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加上“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会给人以误导,ABC三人的“有限责任商行”是不能得到允许的。(4)违反了法律关于经营场所的规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方便政府加以管理。ABC在未确定经营场所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申请设立登记的。
4、合伙企业共有8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丁某招待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协议同时约定丁某须一年一次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招待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企业自1998年初成立后已两年多,丁某迟迟没有召开合伙人会议报告合伙企业的情况。当某合伙人询问企业情况时,丁某部是搪塞托辞,讲:“你们把企业交给我,只分享收益就行了,其他的就别管了。”丁某聘请了一位合伙人之外的第三者申某做经理,丁某与申某商议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们的朋友肖某担保贷款,结果肖某携款潜逃,银行遂向合伙企业追讨贷款。问:(1)丁某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与解析:
(1)A、丁某未按约定一年一次报告企业事务的招待情况,同时侵犯了其他合伙人了解和监督企业的权利;
B、未经全休合伙人同意聘任了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A、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上述三项行为均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
(2)根据合伙企业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银行的贷款应首先由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负责偿还。丁某作为合伙企业事务招待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用申某为经理为无效行为,擅自决定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贷款,给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因赔偿贷款造成的损失应由丁某承担。另外,鉴于某的行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之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5、陈某于2000年1月初申请登记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服装加工厂。该厂在陈某向朋友李某借款购买设备,赊购一批布料后便匆匆开业。谁知陈某不善管理及营销,不懂市场住处该厂加工产品质量差,大量积压,连续三个月出现亏损,工人工资也没有发放。于是陈某决定解散企业,并自任清算人自行清算,在清算前写信通知了债权人——借款熟人及赊销人。而李某等人却因致电外地打工没有留下通讯地址而未得到通知,陈某便不再与日理会。经清算后发现,其加工厂剩余净资产仅够支付职工工资及税款,其他债务只有用个人资产支付。陈某暗地里卖掉部分设备及家中值钱的在宗用品,并将现金以其子女的名义秘密存入银行,后经工人举报而事发。
问:陈某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答案与解析:
(1)陈某对工人没有按时发放工资,这些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保障职工权益的规定。陈某应在清算后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列为第一清偿顺序,并且陈某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2)陈某因俩权人无法通知便不再理会是错误的,陈某必须予以公告其解散企业的事项,以报纸、电视等形式通知俩权人。
(3)陈某在清算中转移、隐匿了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个人的财产,逃避债务,违反了法律关于清算中企业财产的分配的有关规定,首先应依法追回其财产,列入清算财产进行分配,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1.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司不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存的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金用于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资产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担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股东会会议做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食堂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
(5)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做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券,华昌公司由四个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3)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5)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亲属)债务提供保。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是解析。
2.A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 000万元人民币,2000年度税后利润3 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 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入2万元。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市财政局的检查。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5)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6)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①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时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理由: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②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提取数额是税后利润的10%,但也同时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 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该案中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 2600万元,故可不再提取。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数额为税后利润的5%至10%,即 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应为 l50万元至300万元。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理由: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5)公司经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
公司经理丙从中所得收入应归A公司所有。
(6)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市财政局有权对A 公司进行会计检查。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是解析。3.乐哈哈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薯片一直很受市场欢迎。2002年底,公司发现销售额持续下降。经查,原来是公司董事陈某与几个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薯片在原料、工艺、口味上与乐哈哈公司生产的薯片相差无几,挤占了乐哈哈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乐哈哈公司于是召开董事会,作出两项决议:(1)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增补王某为董事;(2)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与朋友出资设立家家宝公司生产经营薯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乐哈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不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决议中免去陈某的董事职务并增补王某为董事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是股东会的职权,因此应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将董事陈某更换为王某。决议要求陈某将其从家家宝公司获得的收入上交乐哈哈公司做法合法。《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是解析。
4.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国有企业和一个集体企业联营组成,1999年8月,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决定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在呈报的发行债券申请中提出:
1、经过多年经营,去年底,公司账面已有总资产60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3000万元。
2、公司1995年发行的五年期债券1500万元,已经募集百分之九十;1996年发行两年期债券1000万元,已经募足并偿还。本次申请发行债券总额为1000万元。
3、公司上次发行的债券的利息仅欠一个月未支付,最近二年平均税前利润可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问:上述申请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本申请有下列违法之处:
1、发行债券的主体违法。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联营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债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债券。
2、净资产额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时,净资产额必须达到6000万元,而该公司是总资产6000万元,净资产只有3000万元。
3、上一次发行的债券没有募足,不能再次发行债券。
4、累计债券总额超过了法定的最低限额。法律规定,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该公司95年发行的五年期债券99年时尚未清偿,再加上99年的发行额已超过40%。1996年发行的两年期债券1000万元已经偿还,故不算在此比例中。
5、有拖欠利息的行为,不能再次发行债券。
6、必须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才可以发行债券。
.5.某公司注册资本为6 000万元,1998年度该公司税后利润为8 000万元,法定公积金累计为2 500万元。
要求:(1)简述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
(2)公司至少需再提取多少万元法定公积金后,方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答案与解析:
(1)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是: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②缴纳所得税。③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④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至少需再提取500万元法定公积金后,方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计算过程是:6 000万元×50%-2 500万元=500万元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可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1.2001年3月10日,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签订了买卖啤酒的合同。合同约定:万宁公司在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预付款;兴隆啤酒厂在7月10日交货。
4月5日,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万宁公司闻讯后,认为兴隆啤酒厂极有可能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不再支付预付款,后经兴隆啤酒厂交涉,万宁公司同意由振明公司为兴隆啤酒厂作一般保证,万宁公司按期向兴隆啤酒厂支付预付款,合同仍继续履行。
7月10日,兴隆啤酒厂未交货。万宁公司要求兴隆啤酒厂返还预付款,赔偿万宁公司经济损失。兴隆啤酒厂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随后,万宁公司要求振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振明公司也拒绝了万宁公司的要求。
8月25日,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万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啤酒厂和振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经法院查明,由于兴隆啤酒厂违约,万宁公司除2万元预付款没有收回外,还发生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同时查明,万宁公司尚欠兴隆啤酒厂设备款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将债务相互抵销。
要求: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能否相互抵销?说明理由。答案与解析:
(1)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兴隆啤酒厂发生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万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2)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万宁公司应当先找兴隆啤酒厂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3)可以相互抵销。因为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解析:前述答案中的理由即为解析。
2.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批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丁以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该银行账廖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特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度是什么? 答案与解析:(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第三,发出追索通知。
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为其生产一批通用机构配件,双方约定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日内甲企业支付货款。2月1日,乙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甲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甲企业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月25日,乙企业在甲企业仍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知其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回答:
(1)乙企业单方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乙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合法。《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合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一个月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解析: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直截了当的简答题在近些年基本上没有了,而简答题多是以简单案例的形式出现。
4.王坝公司在3月1日向董集公司发出一封购买建材的函件,该函件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声称“只要董集公司同意,我公司就认为合同成立并受函件条款的约束”。董集公司于3月6日收到函件,并于3月10发出回函声称“本公司同意贵公司函件的条款,只是将数量500吨改为400吨;如贵公司不同意,请在3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向贵公司发货”。3月15日王坝公司接到回函后未作任何答复。3月20日董集公司向王坝公司发货,但王坝公司拒绝接受。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涉及的要约有哪些?分别于何时生效?
(2)王坝公司拒绝收货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首先,王坝公司向董集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因为的发出者(王坝公司)和接受者(董集公司)均是特定的人,合同的内容明确、肯定,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且王坝公司在函件表明了经对方承诺后自己受其约束的意思,符合要约的条件,属于要约。该要约在3月6日生效,因为3月6日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董集公司,而要约是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其次,董集公司的回函也是要约,因为董集公司的答复是对要约的内容有实质性修改的承诺(修改了数量),在性质上属于新的要约,该要约自3月15日生效,因为3月15日是该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
(2)王坝公司拒绝接受的行为合法。因为董集公司回函属于新的要约,而对新的要约受要约人没有答复的义务,其不答复并不能推定承诺,故王坝公司没有承诺,因而在两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合同关系,王坝公司也就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即接收货物)。
5.丙、丁两公司于9月1日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交付某种原材料10吨,在交货后丁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万元。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丙公司对原材料的质量问题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9月15日丙公司交付了5吨原材料,丁公司收货后发现质量有问题而拒绝付款,并拒绝丙公司交付剩余的货物。因未能及时买进原材料,丁公司损失1万元,该合同未造成影响国家和社会利益。9月30日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废止该合同,法院于11月5日经审理后废止了该合同。请回答:
(1)从效力上讲该合同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为什么?
(2)如果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从何时开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于该合同所引起的财产后果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及解析:
(1)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依《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质量问题进行了欺诈,且未损害到国家和社会利益,故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由于该合同经当事人申请后被法院撤销,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从9月1日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被撤销合同从一开始(即合同订立日)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由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首先,依合同法规定返还财产,丁公司应当将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即丙方交付的5吨货物)返还给丙方,若不必返还或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丙公司尚未根据合同的约定取得对方丁的财产,故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其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该合同的被撤销的过错在于欺诈方丙公司,丙公司应当赔偿丁公司因此所受的1万元损失。
6.陈陈公司与湖安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由陈陈公司在4月8日前向湖安公司交付普通的原料3吨,总价款12万元,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在交货前,陈陈公司经多方取证发现湖安公司欠外债较多,为了不偿债,该公司将两个账户的资金秘密转移。陈陈公司便通知湖安公司,声称自己在4月8日前不会交货,除非湖安公司在1个月内改变错误的行为或提供担保。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确定陈陈公司的交货地点?
(2)陈陈公司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及其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采取上述方法仍不行的,合同履行地应在陈陈公司所在地,因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属于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事物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陈陈公司拒绝履行及其要求是合理的。《合同法》规定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中止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7.丙公司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由丁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担保,由甲学校用其价值30万元的教室作抵押,由已企业用其价值20万元的设备质押(已将设备移交银行占有)。后来丙公司未能清偿银行货款本息共55万元,银行便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请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涉及的哪些担保是无效的?为什么?
(2)保证人对多少债权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3)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甲学校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因为《担保法》规定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物。
(2)保证人对35万元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有效担保是丁公司的保证担保和已企业的质押担保,先用质押设备折价或其变卖、拍卖款清偿,再由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本案的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3)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丁公司提供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银行应先对债务人申请仲裁或起诉,并用债务人全部财产清偿后尚不能得到清偿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清偿。
8.费费公司与会会公司于3月2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费费公司在5月7日前向会会公司供应特种原料30吨,总价款为150万元,在交货后10内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为20%;买方会会公司支付定金25万元;由伟伟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大大公司用其一批工艺品作为质押担保。合同订立后,伟伟公司与费费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会会公司也于3月5日将25万元定金付给了费费公司,但大大公司一直未将作为质押的工艺品移交给费费公司。
费费公司依约交付了货物,但会会公司未能按合同支付价款,现成了费费公司损失了5万元。费旨公司一方面追究会会公司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要求保证人伟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要处分大大公司的工艺品用来偿债。但遭到了两担保人的拒绝:大大公司认为费费公司无权处分自己的工艺品;伟伟公司则要求费费公司先向会会公司求偿,不足部分再由自己承担清偿责任。
请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费费公司如何解决违约金和定金问题?
(2)会会公司如果觉得违约责任太重,应当如何处理?
(3)大大公司拒绝费费公司处分其工艺品是否合法?为什么?
(4)伟伟公司有关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费费公司要么要求会会公司支付违约金,要么拒绝偿还其定金,而不能两者兼用。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和给付了定金的,由违约方的对方当事人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由于本案的违约金为30万元,定金责任为25万元,故费费公司一般会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
(2)会会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因为《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大大公司的拒绝是合法的。因为《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自质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时生效,而大大公司并未将质物(工艺品)交付给债权人费费公司,故该质押不生效,债权人当然也就不能行使质权。
(4)伟伟公司的主张不正确。因为《担保法》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先后顺序。
9.理会公司与家农公司于2月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特殊物资的合同,该物资属于禁止流通物,对此理会公司是熟知的,而家农公司则不知情。合同订立后,理会公司于2月25日交付了物资20吨,家农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400万元。后双方因为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废除了该合同。因该合同无效使家农公司损失300万元,而此时理会公司已经无财产可借清偿。但家农公司查明五明公司尚欠理会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理会公司一直未追要;而且理会公司在法院废除合同后不久还将价值120万元的货物无偿送给了达达公司。家农公司便要求五明公司清偿其欠理会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但五明公司以自己与家农公司没有关系为由而拒绝;家农公司希望追回理会公司送给达达公司的货物以偿债,又遭到了达达公司的拒绝。
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理会公司与家农公司订立的合同属于何种效力的合同?为什么?
(2)该合同何时开始不受法律保护?
(3)对该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如何处理?
(4)家农公司可否通过五明公司对理会公司的欠款得到部分清偿?
(5)家农公司能否通过理会公司送给达达公司货物得到部分清偿?该行为的期限如何? 答案及解析:
(1)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从2月5日开始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即合同订立之日)便不受法律保护。
(3)理会公司应将收到的400万元货款退还给家农公司,家农公司则应将20吨物资退还给理会公司,理会公司应当赔偿家农公司因合同无效受到的300万元损失。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返还根据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理会公司明知该物资不能转让,而家农公司不知情,故过错方为理会公司,它应当赔偿家农公司所受的损失。
(4)可以,因为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家农公司)对债务人(理会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五明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不具有专属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损害了其对债权人的清偿。不过该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通过法院进行。
(5)家农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将该赠送行为撤销,从而将收回的货物用于清偿债务。因为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即申请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提出撤销要求的,权利消灭。
10.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厂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厂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臵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厂签订合同时已是该公司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厂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厂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厂需要的仪表。乙厂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再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厂急需精密仪表。乙厂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厂提出解除该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立的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补充,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张某的代理权虽已终止,但由于乙厂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对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很熟悉,且甲公司并未将业务员变更的情况通知乙厂,乙厂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的,故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2)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问题达成协议并非是新的合同,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是有效的。
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乙厂鉴于甲公司一再违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五章 会计法律制度
1. 2000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已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已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已公司用于账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已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答案与解析:(1)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根据有关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理由:根据有关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为解析。
2.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9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高级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仍保存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7)21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需办理,应当怎样办理?
(7)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不符合法律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3)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而从王某的实际情况看,既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不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也未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5)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该会计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按照规定,会计人员因故调到其他地区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在办理调转手续后规定的时间内到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7)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公司对外报送的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臵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为解析。分别参见教材P172、185、162、177、169、181、166。
3. A国有企业与B国有企业等五个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了一规模很大的H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财务收支很复杂。A公司委派的陈某当选为公司董事长,基于公司的会计人员比较少,董事会决定H股份公司不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而是在秘书科中配备几个会计人员,并指定陈某的女儿陈某某(公司中财会专业学历最高的,且公正无私)担任会计主管人员。陈某某任职后不久要出国深造,便将其工作移交给尹某,并由秘书科长进行了监督。请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公司有关会计机构设臵的做法是否合法?
(2)陈某某能否担任会计主管人员?
(3)陈某某的会计工作交接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该股份公司规模很大,而且财务收支很复杂,这些因素决定了该股份公司应当设臵单独的会计机构,而不应仅仅是在其他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
(2)不能担任。H股份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实行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即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陈某作为董事长,是H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其直系亲属陈某某不能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
(3)不合法。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当由专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监交。陈某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其会计工作交接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监督,而不应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秘书科长)监督。
4.某外商投资企业考虑到其业务收支基本上是H国货币,该外商投资企业便决定其会议核算使用H国货币作为本位币,而不用人民币;会计记录文字不使用中文而使用H国文字。在一次会计核算过程中,会计人员黄某将张金额有错误的发票修改后记了账,后被财政部门发现,要追究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的责任,董事长则认为该错误是由黄某造成的,自己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请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外商企业能否用H国货币作为本位币?
(2)该公司在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时有什么要求?
(3)该公司的会计记录文字是否正确?
(4)黄某对金额错误的发票的处理办法是否正确?
(5)董事长的主张是否正确? 答案及解析:
(1)可以。因为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使用某外国货币作为本位币。
(2)该公司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合为人民币反映。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使用外币为记账本位,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不正确。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不得只使用外国文字而不使用中文。
(4)不正确。原始凭证金额记载错误的,应当由原开具单位重开,而不能在该原始凭证上更正。
(5)不正确。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5.刘天公司有一张发票是证明王地公司欠其20万元货款的凭证,在例行销毁会计档案时,因该发票的保管期已满,该公司便将其与其他会计档案一起销毁,由公司监事会进行了监督。在会计档案的销毁过程中,公司的出纳胡某有很大的过错,董事会便停止了其出纳工作,并由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秦某临时兼任。请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刘天公司对该发票的销毁是否合法?
(2)监事会对会计档案销毁的监督是否合法?
(3)胡某的工作变动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因为该发票虽然保管期满,但其涉及的债权债务尚未到期,而涉及到未结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在保管期满后不得销毁,在债权债务了结后才能销毁。
(2)不合法。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人监督。
(3)不合法。违反了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不应当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秦某兼任,因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单位的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6.某国有大型企业的厂长魏某基于工作需要,直接任命已经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王某担任总会计师。王某上任后,因工作需要而企业又未有合适的人员,便暂时让大学财会专业刚毕业的本科生陈某担任出纳工作,为了把工作做好,陈某在任职后便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会计证。财政部门发现后要求该国有企业予以纠正,便该企业以企业有用人自主权为由拒绝了财政部门的要求,认为财政部门无权过问。请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国有企业有关总会计师的任命是否合法?
(2)陈某的任职是否合法?
(3)该国有企业对财政部门的态度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一是总会计师应当具有会计师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而王某只具有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二是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应当由单位领导人提名后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而不应由厂长(单位领导人)直接任命。
(2)不合法。所有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陈某正在申请会计证,说明其在任职时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不合法。财政部门作为国家监督的主要主体,有权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
7.在2002年12月,国有宏业建筑公司发生了下列事情:
(1)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的需要,公司设臵了专门的会计机构,由李某担任会计机构责任人。
(2)公司招聘出纳人员,因只有李某的女儿应聘,而公司又急需要出纳人员,公司最终便聘用李某女儿任某担任出纳人员。
(3)在核算过程中,任某发现一张发票上的客户名单会计科目有错,便让开出该发票的某国有企业予以更正,并盖上了该国有企业的印章,任某据此入了账。
(4)因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员出差,李某决定由任某暂时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员。
(5)李某在一次查账的过程中,发现公司的账面记载与公司实际收取的款项和收到的财物不相吻合,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他对此问题无权处理。
(6)因已经是年底,公司清理了会计档案,对于已经到期的会计档案进行了销毁,其中包括其在建项目的一些会计档案。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公司聘用任某担任出纳人员是否合法?
(2)任某对记载错误的发票的处理是否正确?
(3)李某决定任某兼管档案保管员是否正确?
(4)李某对查账过程中查出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5)公司对会计档案的销毁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1)不合法。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李某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其女儿任某作为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公司出纳人员。
(2)正确。对于记载错误的原始凭证,除了金额错误的需原开具单位重开外,可以由原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印章;因该发票不属于金额记载错误,所以可以由原开具单位更正后据以记账。
(3)不正确。会计工作岗位应当实行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任某作为出纳人员,当然不能担任会计档案保管员。
(4)应当立即向单位责任人报告,请求其处理。根据会计法有关内部监督的规定,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账款不符的,如果无权处理,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后作出处理。
(5)不合法。不应当将其在建项目的会计档案销毁,因为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六章 税收法律制度
1.光华公司签发了一张商业汇票给安安公司,金额记载为“30萬圆”,签章为光华公司的公章,出票日期填写为“2月18日”。安安公司收到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银行要求承兑,但银行认为票据不符合要求而拒绝受理。请根据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上的金额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2)该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3)该汇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4)银行拒绝受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1)该汇票上金额的填写不符合要求。按照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应当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2)该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的填写不符合要求,按规定应填写为“零贰月壹拾捌日”。参见教材P342。(3)汇票上的签章不符合要求。应当使用该公司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个人签章。(4)合法。由于金额填写不符合要求导致票据无效,且出票日期未以中文大写,银行有权不予受理。参见教材P342。
2.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商业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1)有权。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可以。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丁企业有权向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进行追索。
(3)有权。因为丙企业是保证人,甲企业是被保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以向票据债务人(甲企业)追索。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为解析。
3.振辉机械厂服务部8月15日开出两张票据:一张为面额10000元的支票,用于向甲宾馆支付会议费;另一张为面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9月5日,用于向乙公司支付材料款,该汇票已经银行承兑。
8月20日,甲宾馆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对振辉机械厂处以1000元的罚款。甲宾馆要求振辉机械厂除支付其10000元会议费外,还另需支付其2000元赔偿金。
9月5日,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得知振辉机械厂的账户余额不足200000万元。
要求:根据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对振辉机械厂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宾馆能否以振辉机械厂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赔偿金?简要说明理由。
(3)银行能否以振辉机械厂账户余额不足200000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答案与解析:
(1)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不能。因为法律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即200元的赔偿金,而不是2000元。
(3)不能拒绝。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解析:上述答案中的理由即为解析。
4.华立公司在A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并在B信用社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华立公司根据其20日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数量自行为确定了其库存现金限额。在公司成立的第一个月,公司发生了下列业务:(1)从其在B信用社的账户上支付了职工工资;(2)将开业当天收取的现金在20日后交存A银行;(3)在商品销售收入中取出800元支付给他人作劳务费;(4)向自己的供货商借取了1万元现金应急。
根据我国现金管理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其工资的支付是否合法?
(2)其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是否合法?(3)其对开业当天收取的现金的处理是否合法?
(4)其对劳务费的支付是否合法?
(5)其向供货商借用现金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根据规定,开户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其基本存款账户(即其在A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
(2)不合法。根据规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制额由开户银行(而不是单位自己)根据开户单位3-5天(而不是20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数量核定。
(3)不合法。根据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4)不合法。根据规定,开户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5)不合法。根据规定,国家禁止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某商场在2003年1月15日为了购买一批商品而向一生产企业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支票上载明下列字样:“现金支票”;“人民币伍拾萬圆”;“500,010元”;“出票日期:2003年1月15日”。另外还有商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但未盖有任何印章。该生产企业取得支票后,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一个公司。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该支票上金额的书写是否符合要求?
(2)该支票上的出票日期的书写是否符合要求?
(3)该支票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
(4)该支票是否有效?
(5)该生产企业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符合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上金额应当采取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且二者必须一致,而该支票上两种文字的书写金额不一致。
(2)不符合要求。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采取中文大写,且要按规定的要求填写。
(3)不符合要求。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个人的签章,而该支票上只有个人签章,没有单位的印章。
(4)无效。票据金额的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5)不合法。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6.A公司因结算货款而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金额为30万元,确定的付款人为X公司,出票日期是2003年4月10日,付款日为见票后10天。后来出于各自结算的需要,该汇票由B公司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C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D公司于2003年5月15日向X公司提示汇票,要求其承兑,但X公司拒绝承兑。D公司便向C公司和B公司行使追索权,均遭到拒绝。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该汇票的持票人应当在何时提示承兑?
(2)B公司与C公司拒绝付款是否合法?
(3)如果D公司按期提示承兑遭到拒绝后,可以向哪些债务人追索票款? 答案及解析:
(1)应在2003年5月10日前提示承兑。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2)合法。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本题中的B公司和C公司)的追索权。
(3)可以向A公司、B公司和C公司追索。因为追索权的对象包括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B公司和C公司)、承兑人和保证人,这些债务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7. A企业在2003年4月12日分别向B公司和当地的张某购买商品,为了付款,A企业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分别向B公司开出金额为20万元的非现金银行汇票、向张某开出金额为1万元的现金银行本票,其开户银行只开出了银行汇票而拒绝向张某开出现金银行本票。B公司取得银行汇票后由于疏忽丢失了汇票,B公司向A企业的开户银行申请挂失被拒绝。
根据我国支付结算的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A企业可否申请银行通过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办理其与B公司和张某的款项结算?
(2)A企业的开户银行拒绝向张某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是否符合规定?
(3)A企业的开户银行拒绝B公司的挂失申请是否合法?
(4)B公司为了保护自己丢失的票据权利不受侵犯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及解析:
(1)可以。因为银行汇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银行本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符合规定。因为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的条件是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而本题中的收款人张某是个人,申请人则是单位。
(3)合法。根据规定,只有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
(4)应当申请公示催告或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
8.安安公司在2003年3月份有两笔业务:一是4日委托胡志贸易商行代销一批商品,一个月后支付代销款;二是8日向秦安公司购买一批电脑,价款50万元,安安公司为付款向秦安公司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约定付款期限为见票后7个月内,由光光公司作为付款人。秦安公司收到汇票后不久背书转让给了伟民公司,伟民公司收到后不久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明清公司。4月5日安安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胡志贸易商行收取代销款,遭到其开户银行的拒绝;安安公司又以代销合同为依据委托其开户银行以委托收款方式向胡志贸易商行收取代销款,又遭到拒绝。由于未能及时收取到销售款,安安公司只好用其库存现金向农民支付了该公司收购的农副产品的款项。明清公司取得安安公司出具的商业汇票后,于当年4月10日向光光公司提示承兑,遭到拒绝光光公司拒绝。明清公司又向秦安公司和伟民公司追索,也遭到了拒绝。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安安公司开出的商业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期限是否合法?
(2)安安公司的开户银行两次拒绝为安安公司办理有关的结算手续是否合法?
(3)安安公司向农民支付现金的行为是否合法?(4)明清公司向光光公司提示承兑的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5)秦安公司和伟民公司拒绝支付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及解析:
(1)不合法。按照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该商业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期限是7个月,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因而不合法。
(2)两次拒绝均合法。按照有关规定,托收承付不适用于代销款项的结算,所以安安公司不能委托银行采取这种结算方式,银行当然有权拒绝;委托收款的依据是已承兑商业汇票、存单、债券等已确定债务凭证,代销合同不能作为委托收款的依据,故开户银行有权拒绝办理该委托收款结算。
(3)合法。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向农民收购农副产品的支出,可以支付现金,属于现金使用的范围;开户单位的现金支出首先从其库存现金限额中提取,安安公司的做法正是执行了这一规定。
(4)合法。提示承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是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明清公司在4月10日提示承兑,已经超过了1个月的期限(出票日期是3月8日),付款人有权拒绝承兑。
(5)两公司的拒绝是合法的。根据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明清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期限1个月内提示承兑,故不能向其前手(秦安公司和伟民公司)追索票款,两公司也有权拒绝其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