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_花园小区装修标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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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修改稿)

(将于2011年4月3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1、为了维护东南花园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2、福州市晋安区166东南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本章程所称的业主是指东南花园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它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产要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力。

4、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5、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本着“建设安全、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和谐的环境以及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为原则。积极开展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以及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管理小区的工作。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6、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十座(A、B、C、D、E、H、J、K、L、M)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物业站、社区以及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7、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1

门办理登记。

(1)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申请书;(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3)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章程。

8、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共同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或推荐产生。

9、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4)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5)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6)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7)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8)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9)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10)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11)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

10、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1/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11、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三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或电话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代理人没有表决权,每个委员每年最多只能委托代理人三次。

12、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也可由到会的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个人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

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13、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可以除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本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本会决议承担责任,本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当担起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本会会议在结束七天后,在公告栏通报会议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

14、本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告栏通报公示七天后并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15、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缺少的委员由所在楼栋推荐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4)已不是业主;

(5)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6)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7)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8)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1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17、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会指定其它人接任。

第五章附则

18、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19、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有4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2)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3)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4)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5)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6)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20、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21、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22、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物业使用人分担或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开支。

23、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东南花园业主委员会。

24、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25、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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