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监察审计处主要职责职能_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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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处主要职责职能
㈠纪检监察部分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正确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2、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委行政领导的部署,结合实际,适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及时传达上级纪检监察会议精神,积极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委、行政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及主要问题,需要汇报的要及时汇报。
3、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及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和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活动,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三项谈话(日常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参加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述廉、评议考核,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4、认真贯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党内监督工作,对全局 1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全局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监督工作,并向局党委和公司纪委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5、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6、受理党员、干部的申诉和职工群众的检举、控告,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检查、处理职责范围内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做出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负责全局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7、协助局党委搞好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党员有关党风党纪的情况。
8、建立全局副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进行专项管理。
9、协助局行政领导检查机关各部室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10、负责全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把政风行风建设与企业社会责任紧密结合起来,积极组织开展纠风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局党务公开、局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提高全局优质服务水平。
11、受理对局行政处室和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局行政处室和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12、负责对全局生产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设备材料招标和效能监察工作。
13、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培养全局员工高尚的道德品格和廉洁操守,建立与和谐巴彦淖尔电力相一致的廉政文化体系。
14、领导基层单位的纪委监察工作,负责年度、季度工作安排与检查、考评,指导下级党组织的专职和兼职纪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抓好纪检干部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15、承办局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㈡审计部分
1、依照《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局里赋予的职责权限,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
2、贯彻局各项经营方针、政策,按照局经营目标和计划开展工作,为贯彻局各项经营方针和实现经营目标进行监督和服务。
3、制定局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加强基础工作管理,规范审计工作。
4、编制全局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对局及所属单位(含趸售农电公司、多经企业)的下列经济管理活动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2)资产负债及财务收支审计;
(3)干部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任期期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大修及中小型维修工程的概预算审价,技改、大修、中小型维修等工程的竣工结算、决算审价审计;
(5)业绩考核审计;
(6)电力营销专项审计;
(7)管理审计,包括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审计、业务流程审计;
(8)经济合同审计;
(9)其他专项业务审计;
(10)开展各项审计调查,并对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11)协助监察部门对经济案件进行审计调查。
6、负责对各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
7、负责配合与协调政府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
8、参与局体制改革、主辅分离、主多分离等相关资产、负债、权益等的处置活动。
9、负责承办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事宜。
10、配合电力公司审计工作。
11、负责起草、审查、修改企业各类合同,规范合同样本和管理工作流程,并对局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2、根据企业领导指示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请求,办理商务谈判、纠纷调解、参与听证会议等非诉讼事务。受企业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处理各种诉讼案件,维护企业权益。
13、根据有关领导或部门要求,对拟颁布施行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14、解答企业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