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_酒泉事业单位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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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酒泉市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关于完善〈酒泉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意见》(酒署办发〔2001〕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第三条

补助原则:

(一)“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补助费用支付水平。

(二)实行“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办法。

(三)侧重对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及终年长期药物治疗人员的补助。

第四条

补助病种:

(一)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二)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

(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

(四)冠心病;

(五)脑血栓后遗症;

(六)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二)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八种慢性病人员申报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时,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记录、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可证明患有慢性病的医学检查有关资料。

第六条

鉴定程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鉴定:

(一)参保人员申报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晚期癌症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凭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三)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

(二)参保人员申报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病(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门诊医疗费补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医学检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检查医院从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随机抽取。检查结束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慢性病各病种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三)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报销60%;

患有尿毒症透析治疗、晚期癌症及手术后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的患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发票费用超过800元以上6000元以内的部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报销60%;50周岁及以上的,报销80%。

患有糖尿病(中度以上)伴并发症、高血压(Ⅱ期以上)伴并发症、冠心病、脑血栓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的患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发票费用超过800元以上4000元以内的部分,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报销60%;50周岁及以上的,报销80%。

身患多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确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几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单据均可纳入报销范围,但每人每年多种慢性病的报销费用总额不超过个人报销比例规定的单病种最高限额。

第十条

确定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居住本市的,应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异地安置的,应在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慢性病医疗专用处方、购药发票所记载的药品,须与治疗所申报的慢性病相符,购药量与药品所规定使用剂量相符,一次门诊治疗处方给药量或购药量最长不超过30天的剂量。

第十一条

确定为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的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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