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_公路品质工程实施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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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和《甘肃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是交通运输行业实施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通过督查,掌握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状况及监管情况,总结经验,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监机构发布的有关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要求等。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有关人员、检测机构的人员和聘请的相关专家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第六条 督查组履行质量与安全督查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督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声像资料;

(二)进入被督查单位的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摄像取证等;

(三)督查发现存在质量与安全隐患、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督查组应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责成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验证性试验检测;

(四)对发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应视其严重程度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进行处理,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工和返工等措施。

第七条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配合督查组依法实施质量与安全督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八条 督查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的试验检测、外购材料抽检所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承担。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九条 督查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方式、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核查、随机抽检、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具体督查可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

第十一条 督查组应按附件 1 至 4 的内容指标、标准要求、计分方法等进行督查。督查范围应覆盖全年督查任务的所有项目,对全部标段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开展前,应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督查项目、督查内容、督查频率和督查人员,提前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并严格按照督查方案进行质量与安全督查。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实体质量抽检,以施工标段为单位确定抽检频率。实体质量抽检频率见附件 3。

第十四条 对工程主要材料及外购产品根据进场情况进行全面抽检。

第十五条 内业资料抽查,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 号)附件2《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规定的项目抽查,重点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备案、工地试验室备案等管理资料,对施工记录、中间交工验收资料、原材料抽检、监控量测资料、配合比试验资料以及监理日志、监理抽检资料及监理旁站记录及施工、监理安全管理资料等进行重点检查。第十六条 督查工作开展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督查通知进行自查,并提供有以下内容的自查报告(附电子版):

(一)项目基本情况(含各标段主要构造物一览表、进度完成情况);

(二)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总体情况、监管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近期发生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及处理等自查情况。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

(二)提问与解答;

(三)确定重点督查的标段和工程内容;

(四)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五)督查组反馈督查意见。第三章 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及时向从业单位进行现场反馈,相应质监机构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发出《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不合格工程,签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 5),对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相关执法机构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逐条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和《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回复单》(附件 6),经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齐全后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核查落实,并以文件形式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质监机构备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整改情况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报送的整改材料,质监机构应进行审查备案。对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接到复工申请后 5 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签发《公路工程复工通知书》(附件 7)予以复工,未经质监机构同意擅自复工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督查组发现项目从业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的,或任一从业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督查指标项有 2 项及以上得分为 0 分的,可建议相应执法机构对该项目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组发现被抽查标段施工工艺和现场安全管理存在严重不规范或督查指标项有 2项及以上得分为 0分的,可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责令该工序或作业区停工,要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相应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督促整改完善。第二十三条 抽查标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抽检不合格、2 个及以上工序和作业区停工整改的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可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责令该单位工程或标段停工,并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查明原因、提出措施、督促整改,经质监机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四条 检查项目有 2 个及以上单位工程或标段停工整改的,必要时督查组可建议相应执法机构责令该项目停工,全面整改,深入排查质量与安全问题和隐患,完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经质监机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不合格工程的责任单位,督查组可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在全省进行通报。质量与安全督查的结果作为各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和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工程交工检测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其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

(一)建设项目中存在特殊结构的桥梁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工程、新工艺新材料的路面工程、专项风险评估为三级及以上工程的单位;

(二)管理较差或桥梁、隧道、路面等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

(三)督查过程中发现标准规范使用有误、强制性标准未能执行的单位;

(四)质量与安全综合督查评分排名靠后的项目或从业单位;

(五)挂牌督办的单位;

(六)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单位;

(七)停工整改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

(八)信用评价为 C 级及以下的单位。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附件:1.公路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督查表 2.公路工程施工工艺及现场安全管理督查表 3.公路工程项目实体质量督查表

4.公路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督查计分方法 5.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通知书 6.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整改回复单 7.公路工程复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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