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_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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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立法现状及具体实践

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观点。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这样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表述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这一表述上看,该条例主要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上或者说从内部关系上来定义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至于在对外交往中,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如何,该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案件诉讼中,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依据当时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具备了其他组织的几个必要条件:

??? 第一,合法成立。建设部33号令

??? 第二,一定组织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委员会章程运作。

?? 第三,有一定的财产。业主委员会财产来源于:(1)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用房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监督管理;

(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3)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经费。

??? 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已具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应属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不应再有争议,因为这较之众多业主各自起诉更为便捷,有利于保护业主的权益,也可减少诉讼成本。综上分析,业主委员会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具有原告资格,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方的看法已经基本一致。

但业主委员会可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呢?这一问题至今仍有较大争议。我们认为,以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否定其被告主体资格的观点不能成立。根据上相关规定,已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符合民事诉讼法“其他组织”的条件。在上位法中也没有禁止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的条款,因此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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